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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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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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养老金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差异如下:概念上,退休金是基于社保制度对退休员工的货币保险待遇,而养老保险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资金来源上,退休金多由国家财政负担,养老金由社保基金支付。缴费方式上,退休金常由单位承担,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一、退休金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退休金与养老金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一)两者的慨念不同1.从定义上来说,退休金,乃是国家依照社会保险制度之规范,对于劳动者在达到法定“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纪界限或者由于年事已高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职业岗位之后,依据他们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具备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等因素进行考虑后所给予的具有货币形式的保险福利待遇。

这种福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在职员工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满足;

2.而所谓的养老保险,亦称之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及法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为应对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纪界限,或者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之后基本生活的维持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两者的资金来源途径也有所不同1.退休金一般是由国家财政部或地方财政部门拨款负担,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计划的退休人员(例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但不包括那些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模式的单位)所享受到的退休待遇通常被简称为退休金或是退休生活费。

2.至于养老金,它实际上是由社保基金来支付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计划的退休人员所获得的退休待遇则都可以被称为养老金;

(三)缴费方式存在差异1.相较而言,退休金通常是由个体经营者或企业承担,无需受益人先行缴费便能享受;

2.对于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交付,通常则会由参保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中的一部分上缴至国库,另一部分款项则化为个人账户中的财产。

这种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通常会遵守一个统一的准则,以确保公平性与公正性。

(四)领用方式也不尽相同1.依照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性支付退休金以及分阶段支付退休金两种类型。

前者是指在员工退休后,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全部退休金,这样企业在履行支付义务后就不再对退休员工负有更为深入的补助责任;后者则是指在员工退休之后逐步向其支付退休金,直到员工去世方停止支付,比如按月度或年度支付退休金。

2.而社会养老保险金,是由政府部门所组建的机构统一负责发放的,对于所有社会成员,都会设立一个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以重庆地区自1996年以后开始参加工作的人员来看,他们的基本养老金构成大致包含两个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主要是社会统筹部分,即由企业缴纳的18%那部分金额汇入到社会养老金这个大家庭中;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个人缴纳的8%那部分金额的累计总和。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养老金提供的仅仅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能解决人们在衣食住行方面最为基础的需求。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二、退休金和养老金的区别

退休金和养老金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意义上不同

我们常说的退休金,是按照国家社保制度规定,在参保人到了退休年龄了,或者丧失了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所享受的养老保险资格,按月份、或一次性支付货币形式的一种待遇。

而养老保险说的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当参保人到达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年龄界限后,为保证他们在离岗之后能正常生活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我们可以理解为:退休金是由个体或者单位体支付给你的,而养老金则是国家支付给你的。

二、缴费方式不同

退休金是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的。

而养老保险则是我们平时所缴纳的社保中的其中一个,一般由参保人所在的单位进行代缴,一部分上交给国家,而另一部分则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金和养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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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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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额赔偿制度  对于因承运人过失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各种运输方式一般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最高的赔偿数额,称为赔偿限额。该赔偿限额往往低于货物的实际损失。交通运输业实行限额赔偿制度的原因主要有:  
1.按实际损失赔偿,交通运输企业负担过重,将会制约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商品的品种越来越复杂,价格越来越高,对运输的要求越来越高,交通运输业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我国的运费水平普遍较低,存在“高物价、低运价”的情况。在低运价的条件下,运输业的运输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运输成本,若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则一些运输企业将难以经营下去。  
2.运费未与货物价格直接挂钩。  当前,运输企业运输的货物品种繁多,价格差异巨大,但我国的运费水平主要是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并结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制定的,并未考虑货物本身价格的贵贱。货物的运价率虽有区别,但高低相差不过几倍,远不能适应各种货物的实际价格的差异。故运输企业承担的货物损失价值与其所获得的收益是不相称的。  
3.国家价格管理体制的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地区商品价格的差异逐渐在扩大,即使同一地区、同一产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而交通运输业的运价则较为固定,有些运输方式还实行国家定价,即不能随行就市加以变化,从而出现了以“死运价”对“活物价”的状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几个托运人运输同一品种的货物,向运输企业交纳相同的运费,发生事故后,却索取不同数额的赔偿金的情况。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况也是不合理的。  
4.运输中的风险,不应全部由运输业承担。另外,实行限额赔偿制度也是国外交通运输业的惯例。  货物运输的产品是货物的位移,完成一个运输过程往往要跨越广大的地区。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存在巨大的差异,在运输过程中,不能确定的外部因素极多,运输业负担的风险也随之加大。这些危及安全的因素,绝不是运输业本身所能解决得了的。显然,发生事故都要承运人全部包下来是不公平的。应寻求承、托双方共同分担风险的有效方法。  
(二)保价运输的概念  保价就是货物的保证价值,也可称为声明价格。所谓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声明其价格并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用,由承运人在货物损失时按声明价格赔偿的一种货物运输。货物保价运输既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实行限额赔偿后,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利益对等的一种赔偿形式。  
(三)保价运输的特点  
1.保价运输是运输企业实行限额赔偿后,为了保证承运人、托运人双方权益对等,在法律上给予托运人的一种权利。在运输企业承运时,法律上保证托运人自愿决定是否行使这个权利。  
2.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起运地和目的地之间流动,并一直处在运输企业职工的劳动和监护下,这有利于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3.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作为保价金额。货物的实际价格除货物自身的价格外,还包括承运前已发生的税款、包装费用和运输费用。  
4.保价运输除对托运人的损失起补偿作用外,运输企业可以直接采取特殊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证货物运输安全。  
5.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是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全程负责。  二、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虽然都有补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经济损失的目的,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  保价运输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运输法律法规;而运输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运输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运输保险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人为。  因素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人向投保人补偿后,有向承运人追偿的权利。  
3.赔偿方式不同。  保价运输赔偿的依据是保价协议,它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此协议,托运人要缴纳一定的保价费,承运人以保价金额承运,发生承运人责任的损失时按保价运输的原则赔偿,即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运输保险的赔偿依据是保险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4.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赔偿制度。运输保险目的则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救济问题。前者是运输责任的延续,后者是一种社会补偿方式。  
5.对货物的安全管理不同  货物保价运输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作为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因保险公司不参与运输管理,它只是一种经济补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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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资金渠道不同
1、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
2、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
三、缴费方式不同
1、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
2、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
四、领取方式不同
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2、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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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和退休金有何区别
退休金和养老金主要有四点不同。1、定义不一样。2、缴费方式不同。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3、资金渠道不同。4、领取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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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养老保险和养老金有区别吗?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您好,肯定是有的。养老保险核定缴费基数以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准。
1、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所以社会平均工资是最为重要的计算依据,建议您转到北京,因为这样缴纳标准就比较高,以后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就会相应的增多。
2、养老保险可以转移,具体规则是: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参保人只需办妥上面两步手续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走时带走,就业续回”,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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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和人寿保险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都隶属于保险领域,具有共性。如两者都能消除不幸事故造成的灾难,解除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都采取组织保险基金,互助共济的方法。投保险者要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但是,两种业务具体性质和做法,却各有不同的地方。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不幸事故,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与“生、死”有关的险别,它叫人寿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企事业单位或人们的一般财产,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损时,根据保险条款的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广义的财产保险又统称“非寿险”。它除了各种财产险(如火险、运输险、盗窃、台风、洪水等保险)外,也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各种财产有客观价值可以查证,而人们的生命价值是没有客观价值衡量的,它只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则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经济收入、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经过体检认为健康情况正常,就可接受承保。也就是说,财产价值按市场或客观估价,而生命价值由投保人自定,只有在保险公司认定金额过高时,才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意见,协商修改或拒保。因为过高或不合适人帮险保额会引起投机或逆选择的道德危险,也易于中途缴不起保费而退保。在我们的国家里,不能以工资的高低或赚钱的多少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只能取决于人们的生活需要,或估算由于死亡而需要的物质上帮助。因此,人寿保险金额的合理与否,只能是从需要与可能上来衡量。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危险性质有许多地方不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危险及其费率,是根据职业危险和生活环境与年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人寿险费率应逐年递增,但实践上按均衡费率在年度间进行平衡使各年费率保持一致,从而使费率结构发生变化,导入储蓄因素。对于财产险,一般来说,作业条件,建筑情况,消防设备,管理方法等项目,都不发生变化时,保险责任事故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其费率也就无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储蓄因素。  财产险承保的现代化高科技火箭、飞机、投保大型工厂、高层大楼、集中存放在机器物资仓库,以及万吨级海洋轮船的货物,集中着高度危险。在洪水、台风等灾害中,广大地区都在同一灾害情况下受损,则是特大的高峰危险。为了分散危险,就必须分保。但是,人寿险业务中,特别在国家里,没有百万富翁和亿万资本家投保人寿险,只有一般工资收入者投保各种人寿险,即使人寿险保险金额大点,一般符合危险分散原则,对分保的要求相对较少。  人寿险中的终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退保或欠缴保费致使合同失效,那么,每张合同最终都要给付保险金,因为每个人都是要死亡的。对两全保险来说,即使被保人在期内没有死亡,也有期满的时候,那时也要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大都以1年为期,在保险期间,非遇事故损失,就不予赔偿,期满时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年度内安全无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不受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允许返还少量保险费作购置防灾器材及奖励有关人员使用。  财产险除个别灾年受损较多,或除个别特约保险危险程度集中而制订的费率较高外,一般的险种灾害损失率较低,保险期限又较短,因而保险费率亦较低。人寿保险情况就不同,不少长期性业务的死亡率逐年上升,加以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最终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返回,因而寿险费率相对高于非寿险。
保险与财产保险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都隶属于保险领域,具有共性。如两者都能消除不幸事故造成的灾难,解除经济上的后顾之忧,都采取组织保险基金,互助共济的方法。投保险者要签发保险单,收取保险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款和给付保险金。但是,两种业务具体性质和做法,却各有不同的地方。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意外灾害,不幸事故,致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可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给予保险金或年金。通常一般只承保与“生、死”有关的险别,它叫人寿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的有形利益或无形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企事业单位或人们的一般财产,在遭受不幸事故而受损时,根据保险条款的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广义的财产保险又统称“非寿险”。它除了各种财产险(如火险、运输险、盗窃、台风、洪水等保险)外,也包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各种财产有客观价值可以查证,而人们的生命价值是没有客观价值衡量的,它只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则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经济收入、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经过体检认为健康情况正常,就可接受承保。也就是说,财产价值按市场或客观估价,而生命价值由投保人自定,只有在保险公司认定金额过高时,才可以向投保人提出意见,协商修改或拒保。因为过高或不合适人帮险保额会引起投机或逆选择的道德危险,也易于中途缴不起保费而退保。在我们的国家里,不能以工资的高低或赚钱的多少来衡量人的生命价值,只能取决于人们的生活需要,或估算由于死亡而需要的物质上帮助。因此,人寿保险金额的合理与否,只能是从需要与可能上来衡量。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危险性质有许多地方不同。人寿保险中的死亡危险及其费率,是根据职业危险和生活环境与年龄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一般来说,人寿险费率应逐年递增,但实践上按均衡费率在年度间进行平衡使各年费率保持一致,从而使费率结构发生变化,导入储蓄因素。对于财产险,一般来说,作业条件,建筑情况,消防设备,管理方法等项目,都不发生变化时,保险责任事故一般是比较稳定的,其费率也就无需均衡了,亦就不存在储蓄因素。  财产险承保的现代化高科技火箭、飞机、投保大型工厂、高层大楼、集中存放在机器物资仓库,以及万吨级海洋轮船的货物,集中着高度危险。在洪水、台风等灾害中,广大地区都在同一灾害情况下受损,则是特大的高峰危险。为了分散危险,就必须分保。但是,人寿险业务中,特别在国家里,没有百万富翁和亿万资本家投保人寿险,只有一般工资收入者投保各种人寿险,即使人寿险保险金额大点,一般符合危险分散原则,对分保的要求相对较少。  人寿险中的终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因退保或欠缴保费致使合同失效,那么,每张合同最终都要给付保险金,因为每个人都是要死亡的。对两全保险来说,即使被保人在期内没有死亡,也有期满的时候,那时也要给付保险金。但财产保险大都以1年为期,在保险期间,非遇事故损失,就不予赔偿,期满时也不退还保险费。但年度内安全无事故,防范工作做得好,不受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政策,允许返还少量保险费作购置防灾器材及奖励有关人员使用。  财产险除个别灾年受损较多,或除个别特约保险危险程度集中而制订的费率较高外,一般的险种灾害损失率较低,保险期限又较短,因而保险费率亦较低。人寿保险情况就不同,不少长期性业务的死亡率逐年上升,加以费率中含有储蓄因素,最终将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返回,因而寿险费率相对高于非寿险。
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养老金和退休金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不同
1、退休金是国家按照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支付给货币形式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资金渠道不同
1、退休金一般都是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列支,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退休待遇简称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费。
2、养老金是由社会保险资金列支的,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统称为养老金。
三、缴费方式不同
1、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
2、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往往遵循统一的缴费准则。
四、领取方式不同
1、按退休金的支付方式可分为一次支付退休金和分期支付退休金。前者指在职工退休后一次支付退休金,企业支付退休金后对职工退休退职无任何给付义务,后者指在职工退休后分期支付退休金,直至死亡为止,如按月或按年支付退休金。
2、社会养老保险金由政府部门机构统一发放,养老金的领取问题方面,对每个社会成员有统一的养老金领取规则,以重庆地区1996年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例,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为社会统筹,即单位缴18那部分汇入社会养老金的大池子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是个人缴8的那部分的累积。它所提供的养老金往往是最为基础性的保障,只能解决最为基本的温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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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和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退休金和养老金主要有四点不同。1、定义不一样。2、缴费方式不同。退休金由单体或企业提供,不需要受益人缴费即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参保人员的单位代扣代缴,一部分交给国家,一部分存入个人账户。3、资金渠道不同。4、领取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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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杭州退休和在湖州退休退休金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浙江省基本养老金早已时限省级统筹,在浙江省内,对同一职工而言,在任何地方退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完全相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规定,浙江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仅限个人账户建立前参保人员)。
1、=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1.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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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人员险和三责险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一、车上人员险和三责险的区别
1、车上人员保险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
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2、
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其保险责任是: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两车有车质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被保险人投保时不要混淆其概念。
二、如何区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根据相关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其中对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界定成为解决许多保险纠纷的关键。现实保险理赔中对于这两者的争议,典型的情况包括:
第一种是保险车辆在途中因加油、维修、人员吃宿等原因暂时停车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临时下车的乘车人员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或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在车下排除故障等原因发生意外事故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
第二种是在行驶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如碰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被甩出车外落地造成伤亡或落地后被所乘车辆碾压伤亡。“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包括:

1)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

2)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

3)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如果当事人既不在车上,又非驾驶员,也不是非正常下车的人员,当然不属于“车上人员”;若是被甩出车外后受伤,属于车辆行驶正常下车人员,应当被视为“车上人员”。当事人如果是出于主观意愿与保险车辆发生脱离,其依附于机动车辆的身份已经改变,造成人员伤亡的直接的、决定性原因是受害人在车下时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即近因发生时王某并不在车内,不属于《条款》中所称的“车上人员”,而应属“第三者”;当事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位于车内,属于车上人员,他因车辆倾覆而被甩出车外,在车外被保险车辆压伤,尽管受伤时不在车内,但受害人从车上摔下至被压伤是一个不可分割的过程,他在车外受伤是倾覆事故造成的必然结果,所以倾覆事故是导致人员伤亡的近因,即倾覆事故(人在车上)→受伤(人在车外),闵某应被视为“车上人员”,而非“第三者”,此类情况造成的伤亡属于《条款》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交强险和强制险的保险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交强险收费标准和排量没有关系,交强险是按照汽车座位收费的,比如家用的小车一般都是5座,所以收费标准为950元。而和排量有关的是车船税,排量越大,需要缴纳的税收就越高。交强险如果
第一年不出险,那么
第二年的保费是有优惠的,这点和商业险是相同的。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1、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扩展资料2012年3月30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根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改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
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12月17日,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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