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岗位的员工通常同其所属的公司或机构存在着劳动关系。
假设职工已经与他/她兼职工作所在的相关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这个单位已开始对他/她进行具体的任用和工作安排,那么可以认为他们之间已经成立了有效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该名员工进行的只是非全职的兼职职位而不是全日制工作,那么只有当他/她同兼职服务的单位签署了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并从这个时候开始得到工作机会时,才算达成了真正的劳动关系。
在学术界,我们将这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合法的方式以劳动过程为载体所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称为“劳动关系”。
按照相关规定,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其雇佣的工人的那一刻算起,双方就自动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作为确认,最晚也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
若用人单位在使用工人之前便与他们签定了劳动合同,那自这名劳动者入职开始,他们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便正式确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动关系包括多少种形态
劳动关系包括的形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关系包括兼职和临时工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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