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前提下,任何形式的所有权转让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通常来说,抵押中的房产证都应由银行持有和保管。因此,针对离婚后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需要完成过户程序,我们提供两条可参考的解决方案:
1、还款计划的调整:
客户可以通过提前清偿贷款以解除银行对法院的按揭抵押请求。若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额贷款,建议通过与相关贷款机构合作来赎回房产证。在获得房产证之后,被分割产权的双方需共同前往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正式的过户手续。
2、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如果资金无法承担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客户也可以尝试与发贷款行沟通,以改变贷款履约人为目的,进而重新签署住房贷款抵押协议。
然而,这一选项具有较高的复杂度,原因在于银行往往会基于其偿还贷款风险及工作量等因素而选择不再提供协助。同样地,对于拥有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产,执行过户程序便显得相对容易许多,只需遵循常规的流程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夫妻按揭房要如何分割
1、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离婚时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除了分割共同财产,还需要对共同债务进行分割承担,或者将房屋进行变现处理,然后平均分割其中的财产。
2、如果男女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按揭房离婚不能变更一方权属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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