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民事部分可提起再审吗
(1)在遭受刑事犯罪侵犯并获得相应刑事责任追究之同时,受害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也应得到妥善保障与救济。然而,若已就当事方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达成并实现相关民事判决或是通过调解解决,那便视作为该项法律义务已有效完成执行,从而无法再次以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再次补偿。这便是由于遵循了著名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保障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2)当受害者因法院所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而感到不满时,他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与机会来对涉及自身利益的裁决进行审查与评估,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一旦过了这场有限的上诉期限,除非存在法定条件符合启动再审的必要,否则法律将不再允许当事人发起新的诉讼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内容仅涉及普通程序下的实践操作,如您有特别需要,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更为全面深入的解释与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五项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民事部分可提起再审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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