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主体。
在劳动关系中,雇主(简称用人单位)主要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经营实体、民办非营利事业单位以及自愿与劳动者们缔造合同的国家机关、公共服务部门、社会团体。
至于雇佣关系中,就业主体的边界则显得更为宽广,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抑或是任何其他组织,均有可能成为其中的一员。
2、雇佣双方的从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佣双方间存在着一种从属的关系,即劳动者应为作为法人单位的雇主的团队成员,要严格地遵循上级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雇主的计划与命令表示绝对服从。
然而在雇佣关系中,双方更像是平等的民事参与者,互不存在身份上的上下级与依赖关系。
虽然提供服务的一方与接收服务的另一方也会存在一些管理上的交集,但这种管理更注重的是在提供服务过程之中的协调和调整。
3、政府干预的力度。
除了依照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之外,关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权益义务还有赖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例如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解聘员工须依据法定程序执行、强制性的社保缴纳等等。
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佣双方应以自由的意志为主导,根据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来设定各自的权力与义务。
4、法律救助途径。
若因劳资关系而引发的冲突或者争议,适用“一次调节一个裁决两个审判”和“一次调节一个裁决”的双重处理机制。
倘若涉及到劳务关系引发的矛盾与纷扰,便需按照常规的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劳动报酬引发的争议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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