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公诉所必需满足的实体要件。
实体要件包含两大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事实需已得到确凿有力的证实;二是按照相关法规,该犯罪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这里所称的犯罪事实明晰,是指检察机关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已成功查获下列各项事实:
(1)经确认,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一项犯罪行为而非合法行动或普通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
(2)确定被告人被赋予刑事责任,而非无需承担或者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事项,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层级、精神状态等因素;
(3)对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是哪一类或哪几类性质的犯罪的事实予以肯定;
(4)能够赋予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甚至加重惩罚的因素实情。
成功掌握上述各项事实,便可视作为达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晰的必要条件。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具体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认定为犯罪事实已初步查证清楚:
(1)对于属于单一罪名的案件,定罪量刑所需的关键事实已经无可争议地查清,并且不干扰定罪量刑的其它事实仍无法查证的;
(2)针对多个罪名的案件,部分罪名已被查找到合适证据而满足起诉条件,其余罪名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的;
(3)罪名工具、赃物的流向无法查清,但是现有证据充足使被告人无法推脱辩护的;
(4)言辞证据的主旨内容始终一致,仅有少数内容存有分歧,但对定案并无实质性影响的。
“证据确凿、充分”的含义在于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都能通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这些证据彼此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间无冲突,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排除其他无关人员介入犯罪的可能。
2.提起公诉所必需遵循的程序性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提起公诉需满足两项程序性条件:
(1)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拥有属地管辖权;
(2)被告人必须已入案正轨。
3.提起公诉必须遵守的政策限定条件。
发起公诉的政策限制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处理的必然要求。
在犯罪情节有所缓和,依法既可加以起诉亦可放弃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遵照国家的刑事政策框架,全面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结果、受害者的调查过程以及社会各国的反馈建议等多重因素。
若认为向法院提起公诉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则应适时提出公诉申请;反之,应选择不起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一般拘留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一般什么情况下会被提起公诉呢”,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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