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不算当天

最新修订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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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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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约日不计入当天时间计算。合同期限从签署次日开始计算,而非签约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自各方签署、盖章或按指印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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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不算当天

在确定合同相关期限之始的时候,签约当日并不予以考虑,而是统一以签署之日的次日为起算点,这就意味着,从参与者正式签订合同时所处的那一天,并不能被视为已顺利进入到双方约定或是法定的时间段里,需要等到次日才能算是切实有效的期限起始时间

根据于正式颁布和实施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建立合同关系时,自各方所有成员都进行了签署、加盖了单位公章或者进行了指纹认证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告成立。

在签署、加盖公章或者进行指纹认证前,如其中一方已实质性地完成其主要义务并得到另一方接受的状况下,此类情形亦可视为合同已经成立。

另外,第五百零二条款明确指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制定的合同,从其正式成形的那一刻起便是有效的,除非有其他特别设定的法律规程或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签订合同之后还可以反悔吗

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不算当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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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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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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