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是终身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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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并非终身。失信者如已全面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得到确认履行,或人民法院依法终结执行,均可向法院申请取消失信记录。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即可向所在地法院提交解除失信申请。
失信被执行人是终身的吗

一、失信被执行人是终身的吗

对于被法院判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而言,他们所面临的困境并非永恒不变。

失信者,即违反约定、丧失信任之人,其不良行为属道德范畴之整顿,尚未触及法律制度之制约。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失信人员仍有权利请求撤销其失信记录。

具体来说,如果此类人员已经全面完成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与申请执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经得到申请执行方确认已履行完毕,抑或是出于合乎情理的考虑,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终结执行之决定,那么这类人员便有权向法院提出取消其失信名单之申请。

仅需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向所在地法院提交相关申请解除失信的报名资料。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失信被执行人坐火车会被抓吗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火车,不会被抓。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做火车,只是不可以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可以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信被执行人是终身的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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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是终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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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是终身的吗
满足以下条件,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标签可能被清除:已履行判决义务、执行完毕;达成执行和解并完成;申请执行人申请并经法院批准删除;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明确线索;因法定程序中止执行;裁定否定执行或执行终止。法院应在符合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删除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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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失信被执行人会不会终身终身不能再次高消费了?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解决的话会限制高消费。
没有自动取消的说法。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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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如果不解决,会终身限制高消费吗?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解决的话会限制高消费。
没有自动取消的说法。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失信被执行人,会终身不能高消费吗?会自动取消吗?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解决的话会限制高消费。
没有自动取消的说法。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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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被限高会终身吗
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非终身不变。通常,这一限制会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后解除。若被执行人持续不履行义务,限制可能持续存在。但只要被执行人完成义务,该限制就会解除,不会伴随其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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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失信被执行人2年后会不会终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被执行人2年后会不会终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份决定还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此外,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申请纠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纳入失信名单针对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一般不予纳入。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虽然可以免受失信惩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所列消费行为,包括乘坐高铁、飞机,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最高人民执行局局长孟祥说。
最高人民同时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规定还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设立审计调查制度,明确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设立悬赏公告制度,拓宽财产线索来源。
针对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提出建立款物收况定期核对机制,解决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管理脱节问题;规定“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归集管理方法,实现执行案、款、人的一 一对应。规定还细化了执行案款收取、发放、提取流程,增加对查封、扣押物品收况的管理规定,为人民做到执行款、物并重管理、规范管理、细化管理奠定制度基础。
强制执行是否终身制?一旦法院判决下来,原告要求强制执行的,这个执行是有时限的,还是终身制的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申请有2年时效限制,但执行中遇法定情形会中止(暂停)或终止(即不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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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人实在没钱还会被执行终身吗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人员要是没有财产可执行,就不会一直追究责任。但是法院要是发现了财产,就会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法院会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就会暂停执行。这并不是说债务就可以不用还了,一旦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改善了,或者发现了新的财产,执行程序就会再次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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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终生限制高消费吗?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解决的话会限制高消费。
没有自动取消的说法。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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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的执行条件是什么
终身监禁的执行条件是罪犯涉嫌重大贪污受贿,但不适合立即执行死刑,判处死缓又有些过轻,对这类罪犯可以执行终身监禁,在程序上要求终身监禁应该和死缓判决同时作出,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没有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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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终结执行与执行终结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终结执行与执行终结有何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执行程序的终止和执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终结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可以在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或者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案件。
执行程序结束的标志及司法救济
执行程序结束又称执行结案或执行完结,具有一定的存在和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落实完毕。这类结案方式因申请执行人享受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权利,执行的目的达到,实现了申请人的诉讼愿望,因此是最理想的诉讼结果。
2、案件被裁定执行终结。相比之下,被裁定终结的执行方式的完美性,较之执行完毕要逊色。其中包括部分权利因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得到执行,一种情况可能系申请人自愿放弃,另一种情况则是因法定无需或没必要再执行而使执行程序结束。
3、裁定不予执行。主要指对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由于其公正性存在问题或仲裁程序违法,或公证文书确有错误,不被司法审判的认可。
4、当事人之间和解并全部履行。
执行终结是结案的一种形式,但执行终结也不是绝对的不可逆转。在出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导致自然失效而使执行程序重新恢复。使执行终结恢复执行的特殊情形包括:
1、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原法律文书。实践中,对执行和解的案件一般都裁定终结执行,但法律对执行和解反悔不履行情况,赋予申请人继续申请执行的权利。因此,执行和解的“终结”并不具有十足的稳定性。
2、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一些案件比较复杂,可能需要多个执行程序才能达到目的,而每一个执行程序仅能解决部分问题,这些程序有时可以连续进行,一气呵成。有时可能间隔很长时间,根据被执行的财产发现、积累以及存在情况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从而构成一个个“”的执行程序。每一个执行程序承担一定的目标任务,多个程序联系在一起才能达到全面彻底执行完毕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执行程序进行中因条件不成熟、不存在或没有继续进行的基础,就应当对这一程序宣告终结。
3、执行回转,即执行依据出现错误被改判,而使执行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都具各自的法律效力。对于全部执行程序的终结裁定生效后,是不能恢复执行的。而对于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因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尚未彻底落实,只是解决了程序性问题,执行的任务尚未完成,所以法律应当容许这种“终结”的灵活性。除此之外,执行程序应广泛采用债权凭证制度,对部分执行、另一部分执行条件不充分的执行案件发放债权凭证使被执行人长期处于一种债务负担中。赋予债权人随时请求执行的权利,切实解决权利享受在司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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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区别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三、相关法条民诉法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条确立了终结执行制度以及6种适用情形,此外《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将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扩大到13种。民诉解释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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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是终身受理吗
不是终生有效,《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民事纠纷结案以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只有两年,不过强制执行的申请时效也可以依法中断或者中止。申请强制执行是终身受理吗,本篇文章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如下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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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不解决,会终身限制高消费吗?几年之后会自动就取消吗?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解决的话会限制高消费。
没有自动取消的说法。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失信被执行人,不解决,会终生限制高消费吗?
[律师回复] 失信被执行人是会被列入黑名单的。不解决的话会限制高消费。
没有自动取消的说法。
同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总而言之,在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内想撤销信息,尽快还款是最简单的,否则只能等2年后自动撤销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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