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属于房子归属于谁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若夫妻任何一方于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房产,且此套房屋产权根据规定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同时所有的贷款均由该方个人财产进行承担和清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在婚后,这套房产仍然应视为夫妻二人中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程序中不予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应当由购买房屋的一方单独占据所有权。
然而,如若该房屋确实在婚前被个人以按揭方式购买,但在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贷款的支付义务,那麼尽管这栋物业在法律意义上仍可视为个人财产,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拥有的财产权益和份额。
因此,在面临离婚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此套房屋的分配方案,若协商无果再由相关司法机关做出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前男方贷款买房是否可以加女方名字
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可以加女方名字。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
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男方贷款买房婚后属于房子归属于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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