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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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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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政府采购合同签约后两日内应公示,涉密或商事机密经确认可不公开,其余须公告。商品、服务关键要素不得视为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公告。未公告的合同应在规定时间内补救并公告。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

一、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

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自签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批量大型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在适当的平台上公布相应的框架协议;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涉密信息或商事机密,如经确认不属于需要授权对外公开的范畴,也可无需公开,而其余条款或细节则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这其中,政府采购合同涉及的涉密信息,采购方会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严格界定和管控;而商事机密所涉及到的各项内容,采购方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文件,在与供应商协商后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商业机密范畴。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所涉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价以及总金额等关键要素,不应该被视为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至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细节,除非得到当事人明确同意,否则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公告中体现。

自2015年3月1日起签订的所有政府采购合同,若尚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公告披露,应最迟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补救措施并及时进行公告披露。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

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

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补充公告。

二、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程序是什么

解除合同的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一方也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期限是多久”,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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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属于以私法方式完成国家任务,属于典型的行政私法行为。这一观点受到德国行政法理论将政府行为分为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的影响。在德国法上,公权力行政又称高权行政,指国家居于地位适用公法规定所为的各种行为;私经济行政又称国库行政,指国家并非居于公权力主体地位行使其权,而是处于与私人相当的法律地位,并在私法支配下所为的各种行为。
与行政私法说相类似,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该是一种“混合合同”:一方面,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有商业上的目的,这也是最初的、最主要的目的。另一方面,为激发市场机制的有效性,政府通过立法和行政干预推行强制竞争和多渠道救济,规定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强行性公法义务和干预的职权,对市场失灵方面进行弥补
行政私法行为说和混合合同说的核心均在于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是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因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学说与行政合同说的区别在于其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混合的,而行政合同说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公法属性的。同时,这两种学说虽然主张私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但也主张受特定公法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从而形成与民事行为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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