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动离职有视同缴费吗
关于自动离职是否被视作缴费形式,这完全取决于实际情况。
在此,我们着重介绍以下几点关键内容:
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往往会以除名方式加以处置,而出勤期在除名之前所累积的工龄则不被算入连续工龄范畴内,因此并无法将此阶段归类为视同缴费年限。
然而,若是在此期间,该自动离职员工曾经任职于国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那么依照相关规定,其在无需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那段时间之内,这些日子仍可被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而在他/她自我离职之后重新找到新的工作机会时,也只有在新工作单位真正开始参与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才能使得出勤期得以保留并同未来再次参保的年数进行支付。
因此,自动离职后的视同缴费状况,主要在于其在过去工作单位的性质以及是否还在继续参保等诸多复杂因素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自动离职有失业补偿吗
自动离职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动离职有视同缴费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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