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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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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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入职一个月内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至一年内,应支付二倍工资。一年后未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资计算依据合同或岗位技能工资,无法确定时以常态工作日平均工资的70%为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补偿上限为11个月。
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一、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对于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可采用双倍工资制度进行补偿。

详细操作细则如下:

劳动者成功加入企业后,原则上皆需在一个月内签订完备的劳动合同。

若超出此期限仍未签订合同,则从第二个月开始直至一年时间内,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基本工资

如已过去一年仍未签署劳动合同,原则上视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契约关系,无须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雇佣协议。

对于此时双倍工资的计算基础,如雇佣合同中明确约定,应以合约所列之工资为准;若合约中并未涉及,实行岗位技能工资体系的单位,应将员工个人的岗位工资以及技能工资相加作为依据;当无法确定薪资构成时,则以上个月员工常态工作日的平均工资为基准数额,再减去绩效、奖金以及物价补贴的部分;因薪资、奖金及物价补贴等项目难以分清,故以员工上个月实际领取工资的70%为基准数值计算。

在此种情形下,如计算出的薪酬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以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为准。

然而,双倍工资补偿的上限设定为11个月,也就是说,若已超过一年仍未签定劳动合同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对于不足一个月的情况,在核算双倍工资差额时,我们会考虑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不过,特别提醒各位注意,如果发现劳动者本身为人力资源负责人(HR),那么将不会支持其依照本制度提出的双倍工资主张,原因在于,作为HR的主要职责便是代表用人单位签署相关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某些刻意不为自己签署劳动合同的HR在之后的维权行动中寻求双倍工资补偿无疑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二、没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员工在入职一个月以后,也就是入职一个自然月后,因单位的原因没有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指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怎么计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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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款规定从规范形式分析属于法律推定,即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法律拟制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这表达了法律的一种强制性态度,以赋予劳动者终身雇佣的机会为代价促使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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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认识分歧。第一种观点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以本文案例说明,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那么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5月7日起算,而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提出仲裁申请,已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吴某的该部分请求,法律不再支持。第二种观点的起算点是“散点式”的,如吴某主张2008年6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2008年6月7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自次日起算,截止至2009年6月7日,2009年6月8日以后主张便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依此类推,其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2009年5月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时效期间截止至2010年5月6日;如果吴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那么其将获得2009年4月11日至5月6日期间的工资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可见,第一种观点更为“整体式”,产生的是双倍工资支付期间整体过仲裁时效或整体不过的效果;第二种观点是“散点式”的,每月每日之间是计算的,前一段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但不影响后一段期间的法律效力,且在后一段期间内仍可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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