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没有打卡机怎么证明上班
在某些公司并未严格实行打卡制度的环境下,员工需要通过实际证据来证明其正常出勤。
具体可采用如下策略:
1.证人证言。
员工有权要求与其共事的同仁出具工作日期间的书面见证材料;
2.日常工作记录。
员工应该整理那些记录其日常接手工作任务、对其进行处理以及向领导汇报成果的书面资料;
3.与工作相关的会议纪要或邮件往来记录;
4.特定工种岗位所需的工作设备使用状况的记录,诸如日常使用的计算机每日的启动时间、相关后台系统的登录处理等活动的详细情况;
5.如果用人单位装设了监控设施,那么也可以借助这些录像资料来验证员工的日常到岗情况;
6.除了以上几种方式以外的能够证明员工正常出勤的各项相关证据。
若能证明员工确已准时上下班的证据均由用人单位实际保管中,因此,员工有权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提供这些证据信息。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与单位因此发生纠纷的,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没有打卡机怎么证明上班”,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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