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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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若当事人拒绝起诉,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遗漏共同原告,法院会通知其参与诉讼;若原告未列共同被告,法院可指导原告增补或自行追加为旁听或仲裁人;对拒不出庭且未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法院可追加为旁听或仲裁人;对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则不再追加。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

在必要共同诉讼案件中,若涉案原告拒绝提交相关证据参与诉讼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审理此案。

以下列举了常见情况及其对应应对措施:

1.必要共同原告缺失:

倘若经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原告诉讼中遗漏了共同原告,则法院应立即向未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的共同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参与此次诉讼活动。

然而,若该等未经起诉之共原告仍坚持拒绝参加进一步诉讼,法院并无权力直接进行强制追加;但可以依法自行决定追加他们作为旁听者或仲裁人加入到诉讼之中。

2.必要共同被告缺失:

如若原告在发起上诉之时未能将相应被告提名列作共同被告,法院有权指导原告酌情增补共被告。

若原告未能提出该项请求,法院也可行使自身权限,批准追加被告为第三方旁听者或仲裁人员,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有序地开展。

3.坚拒参加诉讼并且未承诺丧失实体权利的原告:

对于此类原告,法院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将起追加为旁听者或仲裁人员。

在此种情况之下,若原告确实选择了退出诉讼进程,并不影响法院对案情本身进行仔细审查以及做出准确无误的裁决判定。

4.已表达出明确撤权意向的原告:

若原告已经正式表示自愿舍弃或者提交实体权益,那么法院可依照法规,不对其再行增补为共同原告。

据此,如果把必要共同诉讼中因故不愿参与诉讼的原告纳入考虑范围,法院所能采取的应对措施种类繁多,包括提醒原告尽快将相关证据提交法院、依法审批添加原告进入诉讼程序成为第三方旁听者或仲裁员,甚至允许原告自由选择是否愿意进入诉讼程序。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均不会对法院审理及作出判决产生实质性妨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必要共同犯罪有多少种形式

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必要共同诉讼人不愿意起诉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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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材料,是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
1、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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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上诉处理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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