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
根据现行法规条例,企业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进行岗位调动和薪酬调整:
1.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2.若员工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期满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合约中所约定的职位,则用人单位可为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3.当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4.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包括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当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等特殊情况时,也可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6.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处于脱密期,那么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岗位变动都需建立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岗位工作的前提之下,并且应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作为支撑,否则任意进行岗位调动将被视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被辞有经济补偿吗
正式聘用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用人单位依据以下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被解除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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