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没还清怎么加名字

最新修订 | 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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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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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抱歉,不能在未结清房贷的房产证上添加新姓名。需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再办理姓名增添手续。流程包括签署《房屋产权变更协议》,准备原产权证明和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资料,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没还清怎么加名字

一、贷款没还清怎么加名字

很抱歉,答案是否定的。

在您的房贷尚未结清前,无法在房产证上添加新的姓名。

这是因为您的房产证正处于抵押阶段,必须先偿还所有的欠款,然后前往银行办理房产证的解除抵押手续,才能够进行房产证的姓名增添事宜。

关于房产证上添加姓名的详细流程包括:

首先,原来的产权人和即将加入的新产权人需要签属一份名为《房屋产权变更协议》的文件;

接着,您需要准备原来的产权证明,同时也需要原产权人和新增加产权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最后,原产权人和新增加产权人需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贷款没还清房子能卖吗?

贷款没还清房子能卖,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1.由买方还清剩余贷款。若买方能够一次性付清房款,或是剩余贷款金额较小,买方首付款足以还清的,卖方可申请提前还贷,由买方代为还清剩余贷款,以注销房屋抵押登记,使房屋能够正常过户交易。

2.房贷转按揭。是指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子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

3.借款赎证。当卖方无力提前还贷,买房也无法一次性支付足够房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通过向第三人借款提前还贷,以解除房屋抵押。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贷款没还清怎么加名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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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赠与公证在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也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证不是婚前财产公证,主要解决的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房产认定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因此,房产者一方可以私自将房产进行变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配偶赔偿。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却不能加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保留公共还贷的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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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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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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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 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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