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保险公司拒赔
以下几种情况极易引发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首先是未如实陈述。
在投保过程中,若投保人有意隐瞒其真实的生理状态或者以往的患病历史,那么在未来若是出现与此相关的疾病或者意外事件时,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既往病症。
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界定了既往病症,并且在投保时的健康告知环节也涉及到了这些问题,但投保人却没有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很可能会选择不予赔偿。
再者是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大部分健康保险产品在正式生效之后都会设置一个观察期或者等待期,在此期间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能会选择不进行赔偿。
另外,如果发生的事故并不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障责任范围之内,那么保险公司自然也就不会对此进行理赔。
还有就是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无需理赔的各种情形,例如欺诈性投保、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违法行为。
最后,如果被保险人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保险公司也可能会选择不予以赔偿。
同样地,如果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或者提出索赔申请,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判断事故的性质以及损失程度,那么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选择拒赔。
此外,车险方面的拒赔原因还包括非法驾驶、驾驶证与车辆不符、无牌照或者临时牌照过期、未经车主许可驾驶等等。
《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什么情况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况如下:
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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