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不必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方具备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权力;
无论是在工程建设、产品制造还是服务提供方面,都需要向原中标者进行采购;
对于那些需要运用专有技术的项目;
以及已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且该投资人具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能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哪些情形可能会撤销合同并退房:
1.出租过程中的房屋。如果卖家在出售房屋之前并未事先与承租方协商,则很有可能会因为承租人行驶该权利而导致房屋买卖无法继续进行。
2.被查封或者作为抵押物的住宅。被司法机关查封及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如需出售则必须征得司法机构或者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取得同意出售相关证明,或者通过偿还债务等方式注销抵押之后再出售。
3.房屋权利人众多,但未取得所有权利人同意而出售的房产。共有住房的同住人,以及共同财产等,如果分割方式未能协商一致,也无法顺利交易。
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存在建筑质量问题影响到居住,以及因为建设年代久远而影响到贷款申请,如未如实告知,可以撤销合同。
5.存在违章建筑的房产。如果房屋结构被更改,而且被政府部门限期整改,但卖家在并未恢复原状的情况下便出售房产,买家也可以考虑要求对方退房。因为此类房产可能在改动过程中破坏了承重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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