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不必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方具备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权力;
无论是在工程建设、产品制造还是服务提供方面,都需要向原中标者进行采购;
对于那些需要运用专有技术的项目;
以及已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且该投资人具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能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哪些情形可以由母亲抚养子女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出现以下几种特殊状况,离婚时未成年人通常应由母亲来照料抚养:
首先,是子女年满两周岁之内的时期,在此时间段内,子女的看护抚养权一般都归属母亲;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内在因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子女在离异后亦应该继续跟从母亲生活;
再次,假如子女长期跟随甲方家庭生活,而且乙方家长若打算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此时就应当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与其生活时间较长的甲方;
然后,当双方均无其他成年子女,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生存时,那么乙方家长即便拥有其他的孕育子女的机会,也应优先考虑让子女跟从甲方生活;
接着,如果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可以对其成长发育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却患有长久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孩子的抚养权也应当交给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乙方家长;
最后,如果甲、乙双方家长对抚养子女所需的条件基本相当,但是子女却已经习惯了跟随自己的外祖父(母)生活并且外祖父(母)又有能力并愿意为其外孙子女提供适当的照顾,那么此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应当交还给母方家长。
此外,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以后,若主动提出要和母亲共同生活,那么此时的情况也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