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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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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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采购活动在以下情况可免于公开招标:采购方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供的合法权力;需向原中标者采购;涉及专有技术;或已确定特许经营投资人且具备自建设、自产或自供能力。这些情况下,可不进行公开招标。
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不必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方具备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权力;

无论是在工程建设、产品制造还是服务提供方面,都需要向原中标者进行采购;

对于那些需要运用专有技术的项目;

以及已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且该投资人具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能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哪些情形可以由母亲抚养子女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出现以下几种特殊状况,离婚未成年人通常应由母亲来照料抚养:

首先,是子女年满两周岁之内的时期,在此时间段内,子女的看护抚养权一般都归属母亲;

其次,如果子女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内在因素导致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子女在离异后亦应该继续跟从母亲生活;

再次,假如子女长期跟随甲方家庭生活,而且乙方家长若打算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此时就应当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与其生活时间较长的甲方;

然后,当双方均无其他成年子女,只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生存时,那么乙方家长即便拥有其他的孕育子女的机会,也应优先考虑让子女跟从甲方生活;

接着,如果子女跟随父亲生活可以对其成长发育起到积极作用,但另一方却患有长久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不适宜与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孩子的抚养权也应当交给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乙方家长;

最后,如果甲、乙双方家长对抚养子女所需的条件基本相当,但是子女却已经习惯了跟随自己的外祖父(母)生活并且外祖父(母)又有能力并愿意为其外孙子女提供适当的照顾,那么此种情况下,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应当交还给母方家长。

此外,当子女年满八周岁以后,若主动提出要和母亲共同生活,那么此时的情况也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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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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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招标的公开招标,不成功能否进行邀请招标?
[律师回复]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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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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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哪些项目需要进行招投标,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招标公开招标不成功能不能进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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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如果需求方具备自行修建、制造或提供项目的能力,多数情况下无需公开招标。例如,简单的采购或再次购买相同服务时,可直接进行;使用专有技术时,因难以找到合适的技术提供者,也可不招标。此外,若项目由唯一特许经营投资者负责,且其具备相关能力,同样可省略招标环节。但无论何种情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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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是外招的,90年进入杂技团是外招吗
[律师回复] 你好,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其临时工龄可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用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 第三条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四条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 第三章招用程序 第五条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 第六条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 第七条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临时工待遇 第十条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第十二条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三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第十四条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第十六条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十七条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第二十条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第二十二条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第二十三条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开招标不成功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吗
[律师回复]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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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有吗
根据我国法规,特定情况可免除施工招标: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紧急救援或政府扶贫项目;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已选定特许经营投资人;采购主体具备自建能力;在建工程的附属工程或局部加层由原中标单位承包;其他特殊情况。符合上述条件者可豁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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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如何进行招投标复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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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总投资超标3000万,需全部进行招标吗???
[律师回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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