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数比较少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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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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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若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员工若发现此情况,应收集证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并补缴差额。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数比较少合法吗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数比较少合法吗

若您在本地区的薪酬收入超出法定规定的社会保险最低参保金额,然而贵司却选择以最低缴费基数为依据进行缴纳,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却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当您发现所在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首要任务便是搜集充分的相关证据,随后便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实际工资水平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需对之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用人单位工资不发怎么投诉

用人单位工资不发的投诉:

1、劳动者可以拨打当地的劳动保障电话进行投诉;

2、劳动者可以携带证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材料,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3、劳动者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进行投诉。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数比较少合法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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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6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4588元(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917.50元×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00元。2016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500元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500元。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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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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