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数比较少合法吗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偏低是否合法?
若您在本地区的薪酬收入超出法定规定的社会保险最低参保金额,然而贵司却选择以最低缴费基数为依据进行缴纳,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为了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却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当您发现所在单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首要任务便是搜集充分的相关证据,随后便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此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实际工资水平来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还需对之前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二、用人单位工资不发怎么投诉
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员工薪资待遇的投诉处理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首先,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拨打本地劳动保障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咨询和反映问题。
其次,如若劳动者持有足以证明其所供职的用人单位未按期向其发放薪资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可以直接前往本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提交投诉。
此外,劳动者亦可选择亲自前往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肩负着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正常工资支付行为的重要职能职责。
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成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由此产生的额外赔偿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情况: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后获得的工资收入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违规违法行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企业雇员意外身故后的理赔责任问题,其具体责任方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如果该雇员是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不幸身故事故,那么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由该雇佣机构作为理赔方来对家属负责,其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
然而,如果该雇员的离世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例如由于自身疾病或其他非工作因素引发的,那么在其在工作时间内或在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去世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工伤事故,同样也应由雇佣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死亡事件与工作内容之间无直接关系,那么通常情况下雇佣机构并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不过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考虑,雇佣机构可能仍会给予家属一定程度上的抚慰金。
至于具体的赔偿事宜,需要综合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如死亡原因、工作环境、劳动合同条款等等。
用人单位若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基数缴纳工伤保险,属违法行为。员工若发现此情况,应收集证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单位按实际工资水平缴纳并补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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