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检控的新犯罪行为,可采取以下适当措施: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如察觉检察院存在遗漏的犯罪行为尚未提起公诉,则法庭可向检察院提出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建议;
倘若检察院未能同意该建议,那么法庭必须依据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此外,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行使权利申请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到达法庭作证,进而调集新的物证以供参考,亦可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现场勘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的适用法律: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怎么处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