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经检控的新犯罪行为,可采取以下适当措施: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如察觉检察院存在遗漏的犯罪行为尚未提起公诉,则法庭可向检察院提出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建议;倘若检察院未能同意该建议,那么法庭必须依据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此外,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期间,当事人以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行使权利申请要求传唤新的证人到达法庭作证,进而调集新的物证以供参考,亦可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现场勘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提供诸如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材料供法院采纳并作为判定案件事实依据之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所有这些证据均需经过法院严格的审查程序,经证实确系真实有效后,方能被正式采纳为判决案件事实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刑事犯罪怎么处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