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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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遗失,应先确认是否已办理预售登记。若已登记,可请求开发商协助注销。注销前,建议在报纸上发布遗失声明。具体操作流程可咨询开发商,他们将为您提供帮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1.倘若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幸遗失,此时但凡已向相关机构办理过预售登记手续,均可向开发商明确提请,以便协助您完成预售登记的注销工作。

2.为确保注销过程的合法性与严谨性,在正式启动注销程序前,建议您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一则遗失声明,以示公开透明。

3.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及细节,您可向当初与您签署预售合同的开发商进行咨询,他们将竭诚为您提供详尽解答和帮助。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什么情况买家可以退房

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以下情况买家可以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的。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出现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见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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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你好,我朋友想买一套商品房,现在要写一份商品房买卖法律意见书,请问这个意见书的格式是怎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这是我为你提供的一份商品房买卖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陈×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黄和清就你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诸多事宜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当事人

1、陈×

2、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文件资料

1、《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
四、附件六

2、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楼通知书、收楼携带材料、委托书

3、房屋质量咨询表

三、主要事实
2006年12月17日,陈×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武汉××一期第2幢2单元30层2号房出售给陈×,双方对房屋的面积、价款、交付期限及方式、规划设计的变更以及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即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日前,将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该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陈×使用。2007年12月10日,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通知陈×在同年12月31日办理交房手续。2008年11月21日,武汉验房网专业验房服务部依据《住宅设计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长江房地产公司预售给陈×的房屋进行验房,后发现入户门、厨房、小阳台、保姆房、保姆房卫生间、餐厅、客卫、北书房、杂物间、主卧卫生间、客厅、东南卧室、卫生间等多处出现质量瑕疵。

四、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根据《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质量咨询表》对房屋买卖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1、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楼通知书中第4项“如您未在通知的时间至我司办理收楼手续,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之约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第31天视同该房屋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亦视为您已经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并且认同该房屋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因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它受强行法调整的范畴,当事人不得约定。况且,依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之规定,对于不作为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同时,根据2006年6月30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工程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由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经其核准并签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没有在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能仅凭长江房地产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就认为其交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2008年1月21日,武汉验房网专业验房服务部依法对陈珊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验房,发现房屋多处存在质量瑕疵,即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出售的商品房不符合质量要求。对此,确有必要查清长江房地产公司能否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应当要求加盖长江房地产公司印盖,明确保修责任的单位及维修期限。因长江房地产公司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照《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则应当由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有鉴于此,陈珊可要求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购房屋进行维修,或者自由维修,费用由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但由于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尚未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性意见的情况下,不得要求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房。

五、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书面材料作出,对以上意见其他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2、未经本律师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第三人出示,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 师 : 黄 和 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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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常见的原因
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3、违反诚信原则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5、违约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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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吗,因为叔叔需要购买房子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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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与买卖商品房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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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亲戚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求福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谁有贡献出来参考一下吧。谢谢
[律师回复] 我有一分范本,你可以看一下,根据你的情况,明确双方所有权利义务。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四、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 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 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承担 。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双方约定承担。
五、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乙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八、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 1 / 2 ~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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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在法院实习,现在遇到一件贩卖毒品的案子,想咨询下相关律师贩卖毒品公诉意见书和起诉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公诉意见书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44号文件规定,公诉意见书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对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
(2)进行证据分析,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3)进行案情分析,概括案情的全貌,揭露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4)分析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
(5)进行法律上的论证,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阐明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以上五项内容,并非每份公诉意见书完全具备,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决定哪几项内容可写,哪几项内容重点写。公诉意见书文无定式,内容分标题和正文。正文分引言、主体和结尾三部分。
2、起诉意见书
(1)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书名称、文书编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涉嫌罪名、案件来源、侦察过程中各个法律程序开始的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
(2)正文包括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写明案件的有关情节以及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理由。
(3)尾部写明拟移送的检察院的名称或本院公诉部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公安局局长和公安局印章或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公章。
(4)附项写明移送卷宗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现在的处所、随案移送的物品、被告人是否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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