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的补偿会给多长时间
应当依照保密协定所订立的具体条款来加以确定。
在保密协定当中必须要明确地确定保密时限,尽管从法律角度来讲,劳动者保护公司商业机密的责任并不因为其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有所改变或豁免,但是考虑到商业机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过期、被公之于众或是逐渐被市场淘汰等因素,所以我们仍建议在保密协议中明确规定保密义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无谓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保密协议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6.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密协议的补偿会给多长时间”,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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