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没签合同能要回工资吗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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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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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工商户未签劳动合同也能追回工资。首先应与雇主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要求支付应得薪资和经济补偿金。如单位拖欠工资且逾期未支付,还需支付额外赔偿金。
个体工商户没签合同能要回工资吗怎么办

一、个体工商户没签合同能要回工资吗怎么办

1.首先,您应当尝试与所在单位进行协商以寻求问题的快速解决方案;

2.若通过协商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且单位持续拖欠薪资未发放,您可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请求立案处理此案;

3.此外,您也可以直接启动劳动仲裁程序,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您应得的薪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如铁证如山,证明单位拖欠工资而且逾期未予支付,那么还将面临额外的赔偿金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个体工商户办社保流程是什么

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交:

1、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劳动者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直接去社保机构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没签合同能要回工资吗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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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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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体与客体?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于他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如果其内容泛泛而指,根据其内容及散布方式无法推测针对的是谁,自然不能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侵害的是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此,他人必须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诸如饮食、旅店、旅游等各种服务的人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诚实信用和名誉,包括其信用、资产、经营能力、经营作风等内容。所谓商品声誉,则是指其商品的良好声望及称誉,包括商品的性能、结构、外观、效用、质量、价格等方面。其与财产权利相联系,与从事商业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在其长期经营过程中逐渐形成,是社会对其生产、经营、商品、服务等方而的质量、信用、声誉的客观认识与评价。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

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

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户贬抑对方;

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

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
诽谤行为需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由于商业诽谤行为而导致失去消费者的信赖,商品滞销,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导致他人濒临破产等。所谓情节严重,虽指多次实施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损害多人的商誉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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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本罪的主体多为经营者,为在市场上占据位置,以诽谤的方式毁损竞争对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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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商标注册的流程: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是自己办理,则不需要)
4、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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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分属不同机构,因此造成注册商标与已登记使用的企业字号相同和相似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对于字号的权利保护,我国亦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两者在构成要素与功能上都具有相似性,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两者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增多。笔者认为,对于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之道,可以分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对在先使用的知名字号可运用解释论从“在先权利”的角度进行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一款对“在先权利”的列举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可以对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释等同于企业名称,并作为一种“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当知名字号与注册商标发生权利冲突时,可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规定,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阻却事由和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对于知名字号的认定,可参照重庆、福建、苏州等省市颁布的《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中的标准,从需要企业字号连续使用3至5年以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经营业绩良好等方面综合认定。 对于达不到知名要求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来说,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混淆的角度进行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因此,虽然商标权获得的商标专用权效力及于全国,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人已经形成的市场先行利益和市场信用。如果产生混淆,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抗注册在后的商标权运用。但是这种对抗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字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其登记具有区域性,如果过分强调企业字号的排他性,必然会使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并导致出现某小镇上的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否定已建立一定市场信誉的全国性大型企业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既不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利于维护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排除商标注册人的恶意后,对商标在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上有所限制,从而形成双方互不干扰,自由竞争的局面。
商标的共有与集体的区别是什么,商标的集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商标与共有商标的区别是如何的 区别: (1)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集体商标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 (2)共有商标权是很多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的,是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商标是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这个组织的成员,是不可以使用的,成员间是相互平等的,还可以互相的监督。 (3)当集体商标遭遇商标侵权时,其损失赔偿应该包括所有的集体组织成员所程受的损失 (4)集体商标所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是共同的使用。而共有商标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 与共有商标相比,集体商标更加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前景。但是同样也需要特别的注意商标的全面保护。 共有商标的特征: (1)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2)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3)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6)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7)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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