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劳务合同纠纷而言,当事人不得申请劳动仲裁,因为劳动仲裁机构专为处理各类劳动争议而设立。
简言之,所谓劳动关系,乃确认劳动权益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但劳务合同却未涉及此类问题。
关于劳资仲裁的受案范围,其内容如下所列:
首先,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
其次,产生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各类劳动合同时的争议;
再次,源于员工被除名、解雇、辞职、离职时引起的争议;此外,还包括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教育及劳动保护等方面所引发的争议;
再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存在分歧时产生的争议;
最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也在应受理范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务关系可以申请工伤吗
认定工伤的条件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而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凭借劳务合同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因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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