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房产纠纷怎么解决最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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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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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在面对纷争时,应先尝试全面深入的洽谈与磋商。若协商无果,可借助第三方机构调停。若调停结果仍无法接受,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若存在有效仲裁合同或条款,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别墅房产纠纷怎么解决最有效

一、别墅房产纠纷怎么解决最有效

首要之务在于,当事人在面临纷争之际,务必先行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洽谈与磋商;其次, 若是经过尽心尽力的协商仍未能达成共识,当事人亦可考虑借助第三方公正权威之机构参与调停;再者, 倘若对调停所达成的结果依然无法接受,则当事人完全有权利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最后, 如果当事人之间曾签订过具有约束力并且有效的仲裁合同或仲裁条款,自然也就拥有了向相关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的法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房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别墅房产纠纷怎么解决最有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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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相关争议的过程中,当事人首先应该进行真诚和理性的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倘若仍无法达成共识且对调解的结果不甚满意,可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如当事人签署了有效的仲裁协议或含有仲裁条款的文件,亦可积极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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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解决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程序,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无效是法律上的无效,不产生任何法律上的效力,不需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宣告,该婚姻永远不会等到认可。
2、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为宣告无效,须经判决。因而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婚姻无效,应由请求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3、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无效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结婚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不一定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依然存在这些情形。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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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邻里纠纷最合适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解决邻里纠纷最合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能动司法,主动深入调查研究。纵观多起农村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我们发现,除了大量村民对相邻权的概念认识模糊,因相邻权属不清晰不明确等成为引发农村相邻纠纷的原因外,还有几方面因素导致这些纠纷容易进一步激化。一方面,近年来随着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中所附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村民们在修建、装修及行使其不动产权利时,会尽可能地利用每一寸空间。当一方想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修建通道时,通常只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积,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原来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比较狭窄,一方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无论是扩大建房或修路等都需要相邻方的谦让,相邻双方如果协商不好就会产生纠纷;另一方面,相邻双方发生纠纷后碍于情面互不相让,缺乏沟通,心理上争强好胜相互斗气、报复而激化矛盾。相邻双方原本相安无事,因其他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未能很好解决,就故意通过堵塞共同通道、改变排水方向、砌高墙妨碍邻居通风采光等方式,给对方的生产生活设置障碍造成不便,以达到出气报复的目的,人为扩大事态,激化矛盾,以致小争端变成大纠纷,最终对簿公堂。
2、对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应足够重视,下大力气做好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始终把疏导与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的优先选择,努力创新调解形式,丰富调解手段,将调解贯彻于诉前、庭前、庭后全过程。通过深入实地调查、分析、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了解各方想法,为客观准确审理案件和调解矛盾做好铺垫。详细、准确的资料不仅要靠双方当事人提供,更多真实的案件材料需要法官主动深入到争议纠纷现场,很多情况下,当事人由于观点、角度不同,在对宅基地、通行道路等存在争议的关键点上认识不清或发生偏执,法官现场勘察、记录争议现场的具体情况,正好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冷静协商的事实依据,有效地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也为依法裁判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事实依据。
3、审理农村相邻关系纠纷应“调字当头”,因地制宜使用好多种调解方式与手段。
首先,针对当事人是邻里乡亲关系的状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和确定调解方式,更能使调解工作立竿见影。要提高调解技巧,讲究调解艺术,做到不轻不重,彬彬有礼;不紧不慢,抓住时机;不偏不倚,两头满意,充分体现调解方式的灵活性,为缓解、调处矛盾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其次,很多时候除了需要法官当庭做工作外,还需要办案人员不辞劳苦深入到当事人家中、疏导,不遗余力地开展诉前调解、送达调解、答辩调解、庭前调解、庭后调解等形式多样化的调解工作,力求调解手段多样化。
第三,重视法官自身调解能力的培养与提升,融情与理于调解始终,合理把握调解时机,懂得充满温情的调处往往比一席判决来得更给力,法官感人至深的言语和行动往往能融化感情的坚冰,比生硬的教导更有效,也更易于当事人接受,不仅有利于加速纠纷的化解,也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关系。
第四,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需谨慎应对,随时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化解纷争。
4、调处相邻关系纠纷应致力于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案中,应充分调动各类积极因素参与调解,多方面、多渠道发挥调解效能。要始终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理的全过程。鉴于村情民情不同,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辅以法官的适时跟进,让当事人懂法服法,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既保证案件质量,又使当事人信服,群众满意。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需要广大村民的共同维护,基层法官责无旁贷。可通过动员当事人熟悉的邻里、亲朋参与疏导,巧打“感情牌”;通过邀请有声望、有的善长仁-翁动员说和,巧打“尊长牌”;联手当地乡镇领导、村组干部做当事人的工作,巧打“行政牌”;加之法官于情于理的“说教牌”,调处中拿捏得当,张弛有度的“心理牌”。经过不懈努力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调处,不仅促进了案件调撤率的提升,熄灭了可能破坏邻里、乡村平稳状态的不和谐因素,也直接为新农村社会管理工作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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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上述争议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争议事项中的实际情况与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了以下方面:深入研究法拍房屋的详细背景以及涉及的具体问题,如拍卖过程的具体信息,以及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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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的,证明要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证据。
2、以行为作出承诺的,证明该行为已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
3、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的,由双方共同签章的合同书,即为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4、根据《合同法》第33条只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因此确认书也是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5、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合同已经履行且为相对人所接受的证据,例如由当事人签署的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或者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如果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仅提供由其自己签发的送货单而无对方的签章,则最多只能证明自己已经发送了货物,并不能证明所送货物已为对方所接收,当然不能证明买卖合同的成立。诉讼中,双方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另一方主张合同不成立。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能否直接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或要求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进一步举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举证负担过重及公平原则,一般不会直接根据另一方的否定性抗辩就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而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在必要时,会要求主张合同不成立的一方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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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是否适宜缺席判决 对已过诉讼时效的金融借贷纠纷,适宜缺席判决。 【案情】 江西省贵溪市某金融机构于2004年10月20日借给毛东升10万元,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该金融机构并未向毛东升主张还款,而是在4月25日向毛东升主张还款,因毛东升无法联系,该金融机构遂诉至维权。因本案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如果毛东升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毛东升依然未按时出庭应诉。 【分歧】 本案是否适宜缺席判决,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适宜缺席判决,因为债务人毛东升本人很可能不知道该金融机构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决,剥夺了时效抗辩权,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适宜缺席判决。为防止间接助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辨析】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其 一,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就应视为送达,既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情,只要缺席开庭审理,就可以缺席判决,不存在剥夺了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风险应由债务人承担;其 二,债务人欠债,应当按约如期归还,如果仅因债务人不知道或可能被剥夺时效抗辩而不能判决,那么会间接助长欠债不还、欠债跑路之风,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诚信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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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承包纠纷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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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如何解决交房纠纷,如何确定交房纠纷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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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决房屋交付纠纷
1、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房屋质量不合格《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竣工验收合格标准分为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合格、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北京市则将规划验收合格作为合格标准。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3、迟延交付房屋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
二、如何确定交房纠纷的诉讼时效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2、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房屋交付是出卖人将所建房屋交付于买受人的行为。交付房屋关系质量验收、逾期责任、风险负担,双方对房屋质量及相关问题经常产生纠纷。目前国家对《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各项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购房者必要时可以找律师协助,请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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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最后一期的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法释(2008)11号”)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矛盾冲突,进而如何结合我国现行实际予以化解呢该条规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给付各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其理由和意义为:

一,如此规定,符合分期给付债务的特征。从债法法理分析,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约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实质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日即已确定,只不过对于债务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了分期履行,而非一次性履行,尽管该债务履行期限和数额具有相当的性,但这种行不足以否定该债务的整体性,即整体性是分期给付债务的根本特征。

二,该规定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稳定交易秩序,而非偏于限制甚至剥利人的权利。因此,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存在的情形下,在诉讼时效认定问题上,应倾向于保护债权人,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也做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认定,因此,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为起点无疑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三,符合订约目的,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当事人订立分期履行合同,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信任关系乃解决履行障碍的根本态度,如此规定,可避免当事人频繁诉讼,恶化矛盾,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

四,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同时,符合司法现实和民众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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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先协商解决纠纷,无果可请求专业机构调解;仍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双方有仲裁协议或条款,也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多种途径可选,确保争议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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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社区现在有一个老人赡养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请问一下最新法律解决赡养纠纷应该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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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妥善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轮番给两兄弟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方面说服教育,告诉他们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否则会触犯法律。最后两兄弟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赡养调解协议,调解结果是两个儿子以一个月为期每人轮流将老人接至自家赡养,老人有存款5000元由长子保管,以后用在老人身上,老人吃零药钱以及零花钱在老人的老年卡上支出,如老人有大病需要住院治疗费用由两个儿子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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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间借贷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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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
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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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打110能解决民事纠纷吗?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纠纷打110会处理吗 会处理。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双方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公安不是最终处理民事纠纷的部门。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提出请求,由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 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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