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房屋的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判断:首先,若购房者因其本身原因而导致未能履行购买房屋的相关事宜,那么定金通常是无法予以退还的;例如,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之后却又反悔的,这类情况下的定金往往是无法退还的。
因为在购房意向书中包含了定金条款,当购房者支付款项并随后反悔时,就会违反了意向书的核心目标,因此,这种情况下的定金是无法被退还的。
其次,若因个人信用调查结果不佳,导致银行未能批准其贷款申请,那么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这是因为个人信用调查结果属于购房者自身的问题,从而导致最终无法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购房者也就没有权利要求开发商归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下,购房者是有可能获得退还定金的机会的:首先,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不具备合法的商品房销售资格,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顺利达成,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其次,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比如已经将已经认购的房屋出售给其他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再次,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卖方对于房屋信息的描述含糊不清,导致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明确界定,或者卖方擅自更改了认购书中的某些条件,如房屋面积、价格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最后,如果买卖双方都没有任何过失,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成功签署,例如由于第三方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未能按照原计划进行建设或未能按照原约定进行建设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所缴纳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能否退还?
房子定金是否可以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如购房者未能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购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主要条款导致无法签约,则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之定金将不予返还。
2、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3、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4、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5、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6、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认购房的定金能否退还给业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