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是否告知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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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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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延迟交付房屋,开发商通常需事先通知全体业主。这种情况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行为。不论是由于何种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付,均需告知每一位业主并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然而,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延期交付,则开发商还需向全体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细则应根据每个购房者签订的购买合同为准。
延期交房是否告知期限

一、延期交房是否告知期限

关于延迟交付房屋,开发商通常需事先通知全体业主。

这种情况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行为。

不论是由于何种原因而导致的延期交付,均需告知每一位业主并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然而,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延期交付,则开发商还需向全体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细则应根据每个购房者签订的购买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延期交房是否可以退房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

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后,给开发商发房屋催交通知书,在其后三个月合法期限内开发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权要求退房,开放商应该合同约定返还自己已付的房款及产生的活期利息,约定有违约金的,一并赔付。

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想解除购房合同前必须先催告,在催告过后接下来3个月,开发商仍然不交房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退房的情况如下:

1.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

2.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

3.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是否告知期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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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关法律制度中没有专门规定,办案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时候需要专门告知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情形,比如案情复杂的话,在原有的两个月的基础上,侦查羁押的期限可以向后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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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是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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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朋友最近准备去申请延期审理,请问提交延期审理申请时限是多久,你知道吗
[律师回复] 可以根据案情申请,但应经法院同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证人,发现了新的证据线索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以收集、调查新的证据,并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需要重新予以鉴定、勘验,或者已有证据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
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延期审理,以便准备充分的资料参加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认为需针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收集证据,作应诉准备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时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通过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使法院推延开庭审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收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对抗对方当事人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平衡当事人间的诉讼权利,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为本案提供更多、更详细的证据,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公正的裁判。
希望对您能有帮助,祝您的问题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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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是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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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朋友他哥哥前几天打经济纠纷,他想问一下对于被告申请延期审理期限有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五十五条 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第157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164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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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打官司了,我想问问延期审理算不算审限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的几条内容,延期审理是不计入审限的。对问题延期审理算不算审限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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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是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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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审限能延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案子延期了,我想问问延期审理是否重新计算审限的,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的几条内容,延期审理是不计入审限的。
对问题延期审理是否重新计算审限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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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羁押期限告知规则是什么
对于延长羁押期限的规定是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及相应的程序才能够进行延长羁押期限,比如说对于案情比较复杂,同时在期限届满的时候还不能终止的案件,那么是可以向上申请延长羁押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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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程序审限延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延长审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延长。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审限短,这是特别程序的一个特点。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主要是确认法律事实,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不存在权利争议,一般要及时审结。所以规定了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审限,普通程序的审限一般是六个月,简易程序一般是三个月,特别程序一般则为三十天。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外,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特别程序的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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