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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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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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挂靠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包括: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可通过第三方组织或特定人士进行调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等待法院的调解或作出裁判结果;亦或是交由具有权威性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挂靠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措施包括: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可通过第三方组织或特定人士进行调解工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等待法院的调解或作出裁判结果;亦或是交由具有权威性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二、房产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

1.及时集中沟通案情,全面考察诉争房屋的交易历史、权属情况、登记公示信息,梳理相关利益关系;

2.把握诉讼时机和节奏,必要时追加相关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或者适时中止诉讼,待优先权利人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净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

4.建议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完善共有人登记、异议登记等制度,加大登记手续审核力度。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地产开发挂靠合同纠纷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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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货车挂靠合同纠纷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协商解决
协商就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后,通过相互协商,达成协议,确立纠纷解决的方法、步骤及各自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解决合同纠纷。由于承揽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因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彼此谅解,通过互相协商解决纠纷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国解决合同纠纷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方法。协商解决承揽合同纠纷,可以节省时间,尽快解决纠纷还可以节省大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仲裁或诉讼所耗费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或仲裁造成的经济损失。
采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双方协商的基础是国家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其前提是双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条件下,双方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的态度,达到求大同存小异,使分歧顺利得到解决。
争议双方在协商不能达到意见统一时,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者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二)调解解决
调解,就是通过说服教育,使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通过互谅互让,使争议得到圆满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实现的。广义的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等。狭义的调解仅指行政调解,即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1989年5月5日,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的指导下进行工作。”据此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调解解决一些在其管辖下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签订的承揽合同纠纷。
2、有关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也可以以调解方式解决。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机关,其从合同的监督执法角度进行合同纠纷的调解,往往会有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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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告人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告人管辖法院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告人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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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转包所谓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不但为我国的建筑法规所禁止,而且也为我国的《合同法》所不容,主要原因在于: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通过对建筑市场的实际考察,我们发现,根据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转承包人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实践中,有些转包行为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甚至个别转包行为就是发包人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掩盖其某种不法目的而一手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施工企业是承包人,但转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工地上标注自己的单位名称,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
2、转承包人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在转包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承包人擅自转包,为了逃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转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区或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和经营。
3、在个别情况下,转承包人既未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也未明确地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这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施工工地上只注明工程项目名称,而不注明施工单位,也不悬挂施工许可证,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又多以“某某工地”等模糊不清的身份出现。
二、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如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如工程质量、工期等)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无论转包经营属于上述三种型态中的哪一种,承包人与转承包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少有异议。但是,当转承包人在转包经营期间,与发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并产生外部纠纷时,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将导致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法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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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法律规定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中关于劳动者的纠纷问题吗?如果有,是什么法规?
[律师回复] 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r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nrn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n《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rn(七)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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