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泽如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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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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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房地产纠纷,建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依法诉诸法院。无论何种途径,目标都是保障各方权益,维护法律程序。
陶泽如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一、陶泽如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方面,我们提供以下五种方式以供参考:首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来达成和解协议,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

其次,若无法自行和解,也可寻求第三方的介入协助,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再者,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给具有管辖权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

最后,若仲裁结果依然不能满足各方权益,那么可以依法向有司法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我们希望以上建议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解决途径如下: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陶泽如房产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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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泽如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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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遇到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
在处理房地产纠纷问题时,优先考虑运用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是重要的。如果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请求有资质的指定机构进行公正的仲裁。如果这些途径都无法解决争议,仍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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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菏泽土地纠纷
[律师回复]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三、人民政府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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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是山东菏泽定陶区的,我们农村没有宅基地证,需要上什么相关单位办理,需要什么证件。
[律师回复] 办理宅基地房权证是有标准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去进行:rn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rn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rn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rn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rn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rn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rn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rn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rn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n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rn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rn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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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文旅延期交房怎么处理
当遇到房产问题,首先与开发商深入沟通,其次可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并寻求支持,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馈情况。若问题仍未解决,购房者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申诉并要求公正审理。这些途径有助于维护购房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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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有一个朋友在菏泽承包了一块地,现在遇到了合同纠纷,想让我帮忙咨询下菏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在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并经大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土地进行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给他人后,村民诉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人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绝参与土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支持其诉求。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一般按照减少土地面积的纯收入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土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终止为由不予支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土地纯收入与未耕种年限二分之一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纳入了土地调整方案的,承包人参与了土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止,参照承包方对土地的实际投入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不超过3年的土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按照违约金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对于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调整,除非出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土地调整的,而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纠纷时,发包方调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方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如发包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亦应给予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种赔偿往往数额较大。但就目前农村的实际状况来讲,特别是对于已实际耕种的情况来讲,如果不做出变通性处理,引发的后果不堪设想。鉴于现实状况,我们选择了以上司法处理方式,这不仅符合当前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而且对当事人来讲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展,可在适当时机按照法律本意通过判决将此类案件的处理予以确定。
  (二)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发包方或者多数村民要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审理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合同效力的情形。此类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1、 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2、 多数村民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针对承包费,必要时针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
  
3、 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视情增加。
  
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成员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见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 14条第2款、第15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第2款第(5) 、(6) 项,《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2款第(3)项、第27条第2款、第48条第1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第2 条、第25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最高法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在审理具体案件确定合同效力时,我们的意见是原则上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三)关于损失的主张程序问题
  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予以支持,其损失部分的救济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诉讼请求,并在判决说理部分告知对损失部分另行主张;如存在依法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予以适当补偿。
  
2、对于当事人有赔偿请求的,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驳回诉求不利于稳定的案件,在当事人就赔偿数额问题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可做出适当调查后,确定赔偿数额,不宜机械处理。
  
3、对于案件影响较大,涉及人数多的,一审期间因当事人不同意变更诉求被驳回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告知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不宜简单维持原判。
  无论是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纠纷,还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纠纷,都存在着损失的确定和如何主张问题。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执意要履行合同,而根据现实状况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实际支持,此时存在从实质上损害了少数人或个别人的利益问题。如果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赔偿的方式得到救济,一般会产生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来讲更是如此。依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确定了上述司法处理意见。
  (四)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问题
  诸如农村土地收益权纠纷等案件中,需要对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予以确认作为前提,在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的情况下,对相关案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
  
1、 原则上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尊重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意见,不宜直接通过司法方式确认组织成员身份;
  
2、 对村“两委”成员对个别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可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照户口情况和当事人赖以生活的情况,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不宜在裁判中表明某人系村民组织成员;
  
3、 对于涉及村民资格确认的有关案件,具有行政救济渠道的案件,当前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该问题涉及的是村民资格的确认问题。一般来讲,对于村民资格应由自治组织按照其多数人意愿确定是否是他们中的成员,对此,司法权不宜干涉过深。但是,对于以多数人意见为由对个别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发挥好主持正义的职能。从当前有关村民资格的认定的规定来看,广西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有相应的规范,该办法实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系具有村民资格的情形:一是本村出生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二是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人员结婚,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三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依法收(领)养并且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四是户口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年满18周岁以上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加入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人员,但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五是因退役、学校毕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返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并具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六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人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该办法规定来看,这实际是以户口为主确认村民资格。就我们的调查情况来看,这种以户口确定资格对于空挂户口、人走户口留等情况不太适合,如果简单使用这一标准做出司法认定,不但不会解决农村中存在的类似问题,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矛盾和冲突。鉴于以上情况,我们的看法是,对一些案件(如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根据我区的办法规定,宜先做出行政处理后,再作司法处理,未做行政处理的,法院不宜直接受理。
  (五)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处理问题
  通常来说,土地被征用有四笔补偿,一是土地补偿金,标准是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二是安置费,农民是靠土地来就业的,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三是青苗补偿费;四是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子等,丢多少补多少。前两项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按照有关规定最高可补到16倍,但农民能得到多少?即使是“吨粮田”,年产值也不过千把块钱,16倍的补偿也不过16000元,承包农户还不能全拿到。一个失去土地的农民拿万把块钱能不能解决一辈子的就业和社保?如果有地,哪怕水平低一点,吃饭没问题。为什么农民在征地中总是不满意,就是因为按照现在的补偿标准太低,得到补偿太少,不足以解决就业和社保问题。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土地被征走了,补给农民多少?土地在非农使用中增值多少?增值部分归谁?实际状况是,很多地方把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打在征地上,把地征过来去搞旅游、房地产,增值多少?这是一笔很大的帐。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百分之三十后将其余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村民,二者没有区别对待。多数村民委员会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发放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给各村民。少数的村民委员会直接将百分之七十的补偿款支付给村民。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应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防止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无故扣留村民的补偿款。
  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故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土地补偿费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可根据该分配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根据法律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故安置补助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具体分配方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不服决定而产生纠纷。
  第一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已出嫁的妇女,因丈夫属居民户而无法将户口迁入男方处,户口未迁出,但因出嫁而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及其子女(随母落户,未分得责任田)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2、已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证的妇女,因未办理结婚证而未将户口迁出,但仍以其已出嫁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3、已离婚的妇女,户口未迁出男方处,以其已离婚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4、因考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出且被收回责任田,在分配时以其没有责任田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5、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因居民户与农业户不在同一个村民小组,虽然在同一个村,但其原村民小组以户口已迁出本小组为由决定不予发放;
6、因为服刑而决定不予发放;
7、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因其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或少分;
8、新出生的人口,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予发放;
9、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迁入遗赠人处,以便于双方共同生活照顾遗赠人的生活起居,受遗赠人已分得的责任田被征用,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以受遗赠人及其家庭成员非本组织成员而决定不予发放;
10、因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纠纷,该组织利用职务便利予以扣留。
  第二种分配方式的纠纷主要有:
1、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均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该责任田被征用后的补偿费因部分村民不同意发放给继承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敢发放;
2、承包人死亡后,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责任田并缴纳相关税费,该责任田被征用后,其余继承人以已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属已死亡的承包人份额内的土地补偿费。
  既然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们认为有权参与分配的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在第一种分配方式中,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上述是关于菏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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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感觉都有了阴影,给别人打电话时底气不足,对别人提出的问题回答也是模棱两可——为什么会出现底气不足的现象,是不是你也对公司目前的形式认识也越来越模糊?再有,你对公司的前景抱多大希望,特别是对自己的未来执什么态度?rn  
3、公司的条件不比他家公司差,同样薪资都一样,但结果是求职者还是不选择我们——同样的条件,为什么求职者不选择我们公司?是因为我们公司不出名,还是你所说的招聘描述存在问题?但重要的是我们宣传的力度从哪里体现?rn  
4、结合公司实际,如何表述才能更加进入应聘者心里,更加吸引他们——我将主题进行了修改,改成“结合公司实际”,意思是说只要你结合公司实际,所表述出来的都能进入应聘者心中。rn  我们把案例进行了简单分析,我不去一一做答,但,对于招聘,我谈谈个人想法,有同感则赞,无同感则谏,我将虚心接受。rn  一是宣传动员rn  并不是有了招聘计划,才去搞什么宣传,宣传应该做到常态。公司要发展除了要有强的业绩,更要有社会效应,所以宣传工作必不可少。针对我们这期话题,为了招聘到合适并长期为公司服务的人才,那么宣传工作同样是先行者。一般我们都会用什么方式进行宣传呢?一是要在招聘地点进行大力宣传,特别选择在院校招聘时,花销最少,但效果最佳,只要你给院校提供足够的招聘名额,他们会把你们公司宣传出花来,为什么?学校要就业率,只要你说出要招的人数大于他们心里的预期,他们对你的工作一般都是大力支持的,除非是紧缺专业。只要由学校给你做宣传,比任何渠道更有效;二是必须要有自己公司的网站,做为IT外包公司,没有自己的网站是不行的,所以,在网站上除了新闻,还要突出公司业绩、项目、员工培训、员工风采、福利、活动等等内容,这是应聘者对你公司第一印象最好的路径;三是举实例来展示公司的辉煌等;四是在宣传公司时可以夸大一些,但不要在敏感区域增加。rn  二是招聘渠道rn  在招聘前,我们首先要明白我们要招哪一类人才,而人才的出处又在哪里?是院校还是社会或者是通过网络招聘。明确了这点,制定合理的招聘计划,便于我们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招聘渠道很多,但真正是我们需要的人才并不是很多,所以,在招聘时除了渠道,还要考虑招来的员工是否适合公司发展需要(如果你只是想为了某个项目而招聘,我想社会招聘更合适,因为,这个项目结束后,没有下个项目安排,你可以随时让其走人,但结果是要有大的成本做支撑),只有这样,我们的招聘目的才会明确,更好开展我们的招聘工作。rn  三是招聘对象的选择rn  招聘对象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我们的目的是招出来的人才要留在公司,成为公司的骨干人才(除非你只是为了某人项目招人),所以,在招聘时一定要结合公司实际,不能出现眼高于顶的现象,因为从院校招到的员工都是一张白纸,需要的是我们后期的培养,而对于社招人员,他们的经验可能很足,但对于其他方面的要求相应就会提高,所以我们在招聘选择上一定要符合公司发展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有长期的,有短期的。在招聘员工学历要求上,可以选择高层次的,也可以选择中技类的,只要能满足公司需要,咱降低一下招聘标准未偿不可,因为低层次的相对而言流失率还是比较低的。rn  四是树立形象rn  对于招聘,除了对岗位描述清晰外,对负责招聘的同志也要有严格的要求,最重要的两点是形象与沟通能力。形象代表的是公司,没有好的形象,再好薪酬标准、再好的岗位都有可能对应聘者认为都是虚假的,因为应聘者认为公司负责招聘的人员应该是严肃、认真、负责、可亲或者是心里想的高高在上的人,如果你不修边幅,随随便便,那么应聘者如何相信你所说的话。第二是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必须要有足够的自信,有着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而这,就要对负责招聘的人员提高要求,他不但对公司的各项政策了解,更应对应聘者提出的问题有足够的分析能力,因为他要明白应聘者为什么提出这样的问题,而提出这个问题他想得到什么样的信息。你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语都有可能影响应聘者的选择。rn  五是自我介绍rn  此时据说的介绍我们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一是对你公司所从事的行业要有简单易懂的介绍,“IT外包”,这个行业对于我也不是很了解,当我查阅资料才对这个行业有了基本的了解,但再往很深里了解,却需要我很多时间才能得知一二。我为什么说这些,其实是告诉贵公司,就算是专业的学生不见得对这一行有多深的了解,所以,要将IT外包的概念、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公司的前景做个说明,让应聘者对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公司是干什么的,他能给他们提供什么样的机会,什么样的岗位等等。如果你不能在很短时间内把公司的情况告诉应聘者,对于我来说,我也不会来你这儿。rn  六是谈薪酬福利rn  薪酬是应聘者最关心的事。你说你公司与同行业薪酬相比差不多,但多少是多,多少是少,你认为他们应该给多少钱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呢?你肯定不知道,但,在招聘时,你除了要与同行业相比外,还要结合他们的专业与其他可能他们去应聘的IT公司、软件公司、网络公司等等与其专业相符的公司做比较,如果其他公司比你的待遇好,他们的选择肯定会偏向其他公司,因为,应聘者对收入的重视是放在首位的,所以,在薪酬上你是否做过考虑做过调研,同时还要考虑你们工作的地点是否符合他们的胃口。rn  七是谈发展rn  每个应聘者除了对薪酬关心外,最大的诱惑就是公司对他们的培养付出有多大,到公司后给他们安排的工作岗位是什么,跟他们所学的专业是否脱离,是否有晋升的机会,而晋升的机会又有多大,两年三年还是更长的时间,是不有例子,如果有,可以举例,如果没有,你们公司是否要做出改变,等等。初到公司的应聘者对公司可以是一无所知,但他们到公司后听到的看到的从事的都可能改变他们对公司的看法,所以,公司在人才培养上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是决定人才去留的保障。rn  八是说人文rn  公司有公司的文化,但公司的文化必须要有人文关怀。人是感情动物,你对他好,他就会为你挡刀,做为IT外包公司,我从查阅的资料中看到,这样的公司在人才培养、员工关怀上还是存在着欠缺,可能是片面的,但做为一个公司,员工的付出,必须得到公司的认可与肯定,不管公司是用什么方式进行体现,只要让员工感受到公司对他们的重视、关注、关爱,那么做为员工他们的工作热情、责任意识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同样,在员工工作得到认可的同时,员工相对的流失率也会减少。rn  九是走程序rn  招聘程序要正规,现场招聘看形象、提出问题看第一印象、笔试看内功、再次面试看反应,最后符合公司条件的人员纳入公司。为什么说要走程序,这是要对应聘者一个好的印象,应聘经过这样一个程序,他认为公司很正规,这是印象分。rn  十是看执行rn  人才招聘到公司还没有完,重在后期的培养,你在招聘时所说的所做的要兑现,公司的制度、政策、薪酬、考核都要建立在他们认为规范合理的范畴内,只有这样,他们才会踏实为公司服务。把承诺落在实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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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怎么处理纠纷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拆迁房产纠纷怎么处理纠纷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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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怎么避免租赁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4、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应关注是否超建设范围或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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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纠纷如何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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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转让纠纷,纠纷纠纷由谁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公司将自己的专项服务业务转委托给其他专业性公司后,并不能免除自己根据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受委托的专业性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原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委托所得收益,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转委托要具备什么条件 1、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复代理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复代理必须是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和意志的,不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代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转委托,应在事先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与被代理人联系,询问其意见。询问是应把转委托的理由、复代理人的情况、转委托的代理权限、转委托的时间与地点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同意,即可进行转委托,否则不能进行转委托。代理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确因情况紧急而来不及告诉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进行转委托,事后将转委托的情况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对事后才被告知的转委托,既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表示不同意。如表示同意,则取得与事先同意相同的效果;如表示不同意,则转委托不能成立,代理人应对转委托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代理人如能证明转委托是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征求被代理人的同意,迫不得已而作出的,则被代理人不能拒绝转委托,必须对其予以承认。 4、转委托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办理转托手续。若因代理人转托不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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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纠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治安纠纷主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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