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房地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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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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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纠纷解决通常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和解是非司法途径,基于违约责任协商,但协议缺乏法律约束;调解有第三方介入,强调共识,但协议执行力弱。仲裁是将争议提交法定机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申请执行;诉讼是最后手段,法院判决具有终局性。每种方式各有优势和局限,适用于不同情况。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一、最高院关于房地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在通常的情况下,应对各类纠纷解决方案展开探讨,主要涵盖了以下四个方面: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我们来说说和解。

所谓的和解,便是通过以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实际状况为基础,由冲突的各方自行协商解决纷争,而无需经历繁琐的司法程序。

这种方式作为解决纠纷最为普遍的途径之一,拥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然而,由于和解协议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许多人在达成协议之后可能会背信弃义,使得和解的成果如同虚设,进而使问题的妥善解决陷入无尽的拖延之中。

接下来,我们谈谈调解。

调解是指在值得信赖的第三方的协助下,争议各方共同商讨如何妥善处理合同所涉及的侵权事项。

通常情况下,调解的核心理念在于各利益相关方能够相互理解,寻求共同点,保留分歧。

与和解相比,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相对较大,但同样因为调解协议无法像和解协议那样产生强大的强制执行力,所以,争议的全面解决仍面临诸多挑战。

再者,仲裁是指纠纷各方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法定仲裁机构进行公正调解,并依据既定的仲裁法规做出最终裁决的过程。

当双方未能就和解或调解达成共识时,他们有权根据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此外,他们也可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诉讼被视为解决合同争议的终极保障机制。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及事实陈述,同时援引相应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借此来化解矛盾。

在此过程中,法院裁定的结果具有终局性,各方均需遵守。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农村房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因个案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

1、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最高院关于房地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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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讼且为其住所地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人民的,应予驳回。
四、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签订地管辖。
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实体审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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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二手房买卖如何避免买房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二手房买卖纠纷如何避免
在签定二手房合同之前,买房人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状况,将所要购买的二手房调查清楚后再签订合同。具体包括:
(一)检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记载,注意房屋是否被卖房人出租。
(二)检查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姓名和卖房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
(三)看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
(四)检查房屋本身的质量。
确定以上事项之后在签订买卖合同。对于买方来说,除了要严格按照建设委员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格式订立合同之外,还需要将一些细节问题纳入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交接,户籍的迁移等问题。买方可以留一定的房款作为“保证金”,等买房将物业管理交接,户籍迁出之后再将房款全部交齐。
二手房买卖纠纷有哪些
(一)买卖双方缺乏诚信,隐瞒真实信息导致纠纷。当事人为了促成交易,往往隐瞒真实信息,如房屋质量问题、居住环境问题,在签订合同后另一方发现从而提讼。对此,购房者可以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作出约定。
(二)房价变化快。房价上涨时,许多纠纷系卖房人在销售房屋后,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现房屋价格又上涨了,于是导致反悔,以种种借口不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至。房价下跌时购房人以种种理由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对此,购房方不但要与卖房方签订合同,还要提前考虑房价上涨、下跌等因素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反悔。
(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纠纷。由于买卖双方常常通过中介机构建立联系,进行交易,而中介机构本身的机制和人员素质不
一,常常在签订合同或办理手续时出现问题,甚至合同约定内容与三方谈判时表达的意思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内容产生争议,从而提讼。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应当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交易前应当充分了解各种事项,并对双方谈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约定好。
(四)二手房交易手续复杂,导致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交易难以进行。所以买卖双方都要在交易时充分了解房屋买卖需要的各种手续,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再慎重签订合同。
(五)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不合理,导致难以发现房屋共有人情况,引起共有人提讼。现行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仅登记一名所有权人,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另一方很难发现还有共有人,交易之后常有妻子或其他共有人提讼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对此,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让对方提供确保有权处分的证明或夫妻等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的证明。
小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了,想买一套离学校近一点的房子,房屋买卖交易中最容易出现哪些纠纷?
[律师回复]
1、定金纠纷
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
2、一房二卖纠纷
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
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最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
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
最后,网签要及时。
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
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4、房屋质量纠纷
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
二,双方协商调解;第
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
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5、中介费纠纷
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最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
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
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学校等,但是
最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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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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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房子还要被退回。最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
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
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
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
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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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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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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