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迁房延迟交付的问题,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寻求相应的赔偿。
根据现行适用的法规条款,对于每一天的逾期交付,卖方需向买方支付相当于交易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然而,这并非一成不变的准则;若违约金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则不一定必须为百分之五;如经调查发现违约金过高,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予以适度降低。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延期交房违约金并无固定的衡量标准。
从买卖关系的角度来看,买方获取房屋所有权的代价便是支付约定的购房款项,也就是说,买方能够享有租金收益的前提条件是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定义为净利益的话,那么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买方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便为租金收益减去购房成本,其中包括分担的购房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由此可见,所谓买方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所占用或借贷的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实际上已被包含在租金收益损失之中。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商品房延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法
如果有约定违约金按照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当事人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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