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房产纠纷怎么受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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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撰写起诉书时,需要明晰地列出原、被告双方的核心要素,接下来详尽阐述您所主张的申请事项以及原因;(2)准备好起诉书及其副本,并根据被告的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还需携带案件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复制品前往所属地区的法院立案中心请求立案受理。
境外房产纠纷怎么受理

一、境外房产纠纷怎么受理

(1)在撰写起诉书时,需要明晰地列出原、被告双方的核心要素,接下来详尽阐述您所主张的申请事项以及原因;(2)准备好起诉书及其副本,并根据被告的数量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还需携带案件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及复制品前往所属地区的法院立案中心请求立案受理;(3)一旦立案成功,法院将会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而对于原告则会发放证明提交期限的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遇到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解决途径如下:

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境外房产纠纷怎么受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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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涉外继承纠纷同解决其他涉外民事纠纷一样,首先应当依据一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应当道用的法律。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涉外继承纠纷,如果由中国法院受理,那么,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选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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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样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样管辖问题解答如下,
一、污染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指定管辖。
二、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6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
6月1日
法释〔〕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污染者、
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
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
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统筹协调性。我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制度虽然对于稳定社会秩序、解决环境权益冲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问题仍很突出,在立法体制和理念上,缺乏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观念、方法和措施,部门立法、利益分割,重实体轻程序、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手段、重法律条文结构完整轻法律实施条件设定,没有形成系统体系,缺乏良好的统筹协调机制,化解纠纷的能力较弱。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制度,因此,增强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联系, 实现各种调解行为效力的一致性,发挥各种方式的作用,增强相互之间的联系,才能使之成为一个整体。
二是我国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尚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首要条件,《行政诉讼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这样,如果与案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不具备原告资格。同时,“直接的利害关系” 要求原告必须是被侵害的实体性权利的享有者。然而,现实社会中许多环境要素属于“共用”或“公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享有专属权,环境诉讼的资格过于狭窄。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导致污染或破坏公共环境的侵权纠纷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另外《环境保护法》的第6条和第41条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5条和第62条等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公益诉讼有相关规定。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际司法机关提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只有直接受害人才能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这与环境法所规定的“其利益被影响或者被影响的可能者”相差甚远。
(二)目前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我国目前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立法不健全,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缺乏专门针对环境侵权纠纷的立法例。而且,以上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时间较长,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简单,而环境纠纷不同与传统纠纷,其产生原因、侵害结果及利益涉及问题等都存在其特殊性。随着环境侵权现象的普遍发生,这么复杂的环境纠纷,如果沿着传统的民事诉讼的路径,很难得到解决。其后果可能会使得不到解决的环境纠纷升级、恶化,进入涉诉的行列,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我国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1、环境侵权民间调解
环境侵权的民间调解是相对于和司法机关的有权调解而言,指由不具有司法和行政地位及身份的单位或个人作为第三者对环境纠纷进行的调解。对于受害方是容易确定的小范围的环境侵权,民间调解程序简易灵活的特点能够迅速的解决矛盾。民间调解在解决“公害”环境侵权纠纷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对于纠纷双方的立场对立过于尖锐时,民间调解便无法发挥其功效。
2、环境侵权行政处理
由于环境侵权纠纷因其往往属于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与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在处理这种纠纷时,行政处理具有省时、省钱、权威性强等优点,因而得到了迅速发展。我国环境纠纷行政处理主要有行政复议、环境行政裁决、环境行政调解和环境四种行政处理形式。
3、环境侵权纠纷民事诉讼
诉讼是解决环境纠纷最权威的方式,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是解决环境纠纷的终局性救济手段。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不仅限于“私益”,同时也兼具“公益”的性质。即以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为其根本目的,而并非仅仅保护传统意义上的私权或公权,这也是由环境权益兼具公权与私权的双重性格所决定的。我国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环境侵权纠纷的程序,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但从总体上,我国的环境民事诉讼制度没有形成一套独特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的模式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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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
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2、刑事案件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2)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6%服务费;
(3)争议标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服务费;
(4)争议标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3%服务费;
(5)争议标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1%服务费;
(6)争议标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5%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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