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怎么要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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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与出售方进行友好磋商。在以下五种特定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首先,若开发商在购房者确认购买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产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订购买合同的情况,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购房定金怎么要

一、购房定金怎么要

若您欲取消购买房产时所支付的定金,可与出售方进行友好磋商。

在以下五种特定情况下,购买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首先,若开发商在购房者确认购买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经认购的房产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订购买合同的情况,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其次,若开发商未能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证件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或者因此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开发商需依约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同时负责赔偿购房者因上述事项遭受的损失;再者,若购房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中的具体条款、相关的补充协议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内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最终导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那么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订,此时开发商也应当依约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若由于非双方当事人过失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订立的情况,出售方应当如数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怎么退?

一般来说定金是不会退的,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则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1、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2、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使买方对房屋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而作出错误的买方行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交易诚信原则,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不买房并要求返还定金。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导致商品房灭失,交易不可能再进行下去,则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定金怎么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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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在确立购房意向之后,一般都要与售楼处的销售经理建立联系,在双方初步意向达成一致后,销售经理都会向购房者出示该公司的认购书,并按认购书要求购房者签订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经理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有关文件,在问清楚房屋建筑的进展情况后,有条件的还应实地考察一下。在此基础上,购房者可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或预付款,定金各开发商定的标准不
一,几千到几万的都有,一般与商品房价格成正比。认购书一般包括以下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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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价:包括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总价额;
(4)付款方式:一般规定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一般现房可用一次性支付,期房按分期付款方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还要就有关付款方式作详细约定;
(5)认购条件:一般包括签订认购书的注意事项;关于定金或预付款数额,购房者应与卖方约定一定期限内,买方不买房时由卖方归还定金或预付款本金,并形成书面协议。有的销售方仅以口头表示同意,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讨还,所以为避免麻烦,最好都以书面形式约定;签订正式契约的时间、付款地点、帐户、签约地点等。
当签订完认购书后,销售方应给购房人《签约需知》,以使购房人清楚下一环节及签约有关细节。签约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律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销售许可证。
(2)购房人应携带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司应携带的文件、购房批文等。
(3)房款支付方式。
(4)购房应缴纳的税费说明:印花税、契税、手续费、房产权属登记费、权证工本费、权证印花税。
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购买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二、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已购公有住房能否自由进行买卖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的再次销售问题,从一般原理看,由于公有住房进行销售后就进入了私有领域,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人可自由处分,所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革受益的结果,所以在目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一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入市场出售: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所有权共用的房屋,其他共用人不同意出售的;
(4)有所有权纠纷的;
(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
(9)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此外,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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