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房产时缴纳的定金并非不可退,然而具体的退款情况需要视情而定。
对于那些希望收回定金的购房者而言,通常来说在如下几种情况下,他们有权利向开发企业索回定金:首先是当开发企业尚未获取到《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即并不具备依法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定资质时,其与购房者之间就购房定金达成的任何约定均属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双方签署的是《认购协议》还是未曾提及定金退还事宜,开发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若开发企业未能获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企业需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退还购房者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再次,在开发企业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资质且成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如果双方仅约定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约定予以变更或撤销,进而要求开发企业返还所支付的定金;最后,若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退还相应的定金,然而若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并且开发企业并未存在任何隐瞒或欺诈行为,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退定金的要求,那么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购房者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退房是否可以要回定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是否可以退定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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