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房产所签署的购房合同中所支付的定金能否退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做出区分判断:首先,若在提出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关于房屋的认购书便属于无效的法律档,相应地,交付的定金也应当予以无偿的退还;其次,若是买方未能依照认购书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开发商就合同细节进行商谈并签署合约,这被视为买方的违约行为,定金则无需归还;最后,若开发商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屋转售给他人,从而导致无法正式签署购房合同,这被视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此时,开发商需向买方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
此外,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顺利完成了正式合同的签署,那么在买方按约履行义务之后,定金可以作为购房款项的一部分或者由卖方收回;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的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适用“定金不予退还”或者“双倍返还”的原则;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中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未能成功签署购房合同,那么卖方应当将全部定金原封不动地退还给买方。
最后,若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已经确认的条件,例如房价、房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合同未能顺利签署,这种情况被视为违约行为,若为买方违约,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若为卖方违约,则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二、签了购房合同能退定金吗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履行合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
如为缔结合同而设的“定金”,则不论购房合同是否最后缔结,开发商均应退款或将“定金”抵作房款;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房屋销售的合法证件后,才能收取买房人的定金,而定金是等同的。
即因购房人的原因不履行购房合同,定金不退;若属开发商违约,是要双倍赔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签完购房合同后悔了能退定金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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