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一般而言,购买房产所需支付的定金均可退还,然若购房者业已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缔结相关合约,那么此定金便不可再行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对逾期不归还的定金索取相应的赔偿金。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中,定金无法返还:即若购房者未能按照认购书中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前往签署合同,或在正式签署合同时擅自变更认购书中已确认的诸如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从而导致无法顺利签约,此时便会被视作违约行为,其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中,定金应当予以返还: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署合同,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其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有关商品房销售的合法资质证书,或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引发合同无效的问题,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返还购房者的定金,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且这些内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进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双方并不构成违约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的定金;最后,若认购意向书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而双方在此方面又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返还购房者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限购后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楼市调控行为是政府行为,属于不可抗力。
多数房屋购买合同中,也都会将政府政策作为不可抗力特别明确出来,由此原因造成合同无法进行下去时,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宁波购房定金能不能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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