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锁定金怎么退款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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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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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购房定金的退还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若交付定金之当事人严格遵照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者,则所交纳之定金可予以退还或抵扣相应款项;反之,如收受定金之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则应将定金双倍返还予已交定金之一方当事人。
购房锁定金怎么退款

一、购房定金怎么退款

关于购房定金的退还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若交付定金当事人严格遵照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者,则所交纳之定金可予以退还或抵扣相应款项;反之,如收受定金之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则应将定金双倍返还予已交定金之一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怎么退?

一般来说定金是不会退的,但是如果满足以下法定情形,则应当退还购房定金:

1、开发商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2、开发商有欺诈行为。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使买方对房屋产生错误的认识,故而作出错误的买方行为,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交易诚信原则,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不买房并要求返还定金。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如地震等导致商品房灭失,交易不可能再进行下去,则买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锁定金怎么退款”,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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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锁定金怎么退还
在商品房市场中,购房定金的退还情况具体如下:若支付定金的当事方严格遵循合同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其所缴纳的购房定金可全数或抵扣为相应的购房款;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则支付定金的一方可获得双倍定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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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的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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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锁定期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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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锁定期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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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订金退还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无明确规定,订金通常可退还。协商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若开发商未履行职责导致无法签约,可要求其退还订金;如因个人原因且开发商无隐瞒,需按认购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建议双方积极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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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是指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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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标的锁定期为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锁定期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 个月。
(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九条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并购重组股份锁定规则大盘点
1、短线交易限制
证券法的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短线交易限制主要是针对于重要股东和董监高等内部人的,用以约束内部人针对证券的频繁买入和卖出行为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控市场等。
短线交易的限制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作中容易被忽视,通常而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会涉及到股份的增持,比如以协议收购或者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进行存量股的增持,或者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新股等。若在增持或者取得股份的前后六个月内有股份交易行为,就会触发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比如,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了部分股票,在六个月内就无法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认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认购了上市公司新股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减持老股等。
对于短线交易在操作实践中需要明确几个要点:
首先是买入不但包括存量股的交易也包括认购上市公司新股;
另外,虽然法律对短线交易并非禁止而是对其收益的归属进行了强行的约束,但是在并购重组中短线交易却是行政许可的红线。简而言之即使愿意接受收益归上市公司的法律结果,证券监管部门也不会因此而审批通过并购重组行为,即在并购重组中对于监管需要审批才能实施的短线交易行为,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不予审批作为不当行为的纠正。
2、收购行为导致的股份锁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4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章的规定。”
从立法本意而言,此规定是为了上市公司收购后控股权的稳定,避免控股权变动过于频繁导致对上市公司经营有负面影响,从而使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首先,只要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无论持股比例是否超过30%,无论披露的收购报告书还是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或者是否引发要约豁免义务等等,均需要适用收购后持续的股权12个月的锁定要求。简而言之,收购后所持股份的锁定要求适用的标准是控制权是否变更。
其次,收购股份的锁定情形不仅包括控制权的取得,也包括控制权的巩固。所以,在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股份的案例中,仍然需要适用收购过所持股份锁定12个月的要求。而且股份锁定是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全部股份,极端情况类似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但少量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会导致原有的老股因为触发收购办法而锁定12个月。
再次,收购股份锁定不包括收购人内部的转让,主要是因为收购办法规范的是控制权的频繁变动,故此对于控制权不变的同一控制下的主体间转让开了绿灯。
3、要约豁免引发的股份锁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要约豁免(要约豁免是指: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基于挽救财务危机公司申请豁免的收购人须按照收购办法承诺股份锁定,根据在其网站的问答,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情形是指:
(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2)因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
(3)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
(4)最近一年亏损且其主营业务已停顿半年以上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挽救财务危机要约豁免的股份锁定是针对于收购人主体的,即收购人在公司拥有的权益,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包括本次收购取得的新股也包括之前持有或者控制的存量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类型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主要包括收购、重组、股份回购、合并、分立五种业务。
第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转让。“收购”这个名词容易被大家误解,他不是指上市公司去收购一个标的,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或者是新晋股东来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对应的法规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个业务是重组。上市公司出售或者购买资产,使股权或者资产和负债发生重大的变化。
第三是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特定的情况下回购自身的股权,《公司法》对于股份回购的情况做了几个限制,后面会讲到。
第四种是合并。两个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为一个公司,或者一个上市公司也可以去合并一个非上市的公众公司。
第五种是分立。一家上市公司可以分立为两个上市公司,当然这方面的案例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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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锁定金能退还吗怎么退
购房定金退还与双方约定有关,未明确可退还。开发商原因致合同无法签署,可要求退还定金。购房违约涉及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等责任。法律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开庭、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或调解。双方应遵守合同,避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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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能锁定吗
对于支付了定金而又欲退房的购房者,其处理方式可依据合同内所载明之条款执行。若在合同中并未有此类约定的情况下,则应进行双方协商。如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若对调解结果仍感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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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锁怎么解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带上驾驶证到发证车管所(或就近交警队)违法处理窗口请民警帮忙查询驾驶证被“锁”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即可“解锁”。什么情况会被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请对照报考。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况,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因这两项情形之
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交通知识法规)合格后,可以“解锁”,恢复驾驶资格。
驾驶证被锁如何解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驾驶证被锁如何解锁问题解答如下, 带上驾驶证到发证车管所(或就近交警队)违法处理窗口请民警帮忙查询驾驶证被“锁”原因,作出相应的处理后即可“解锁”。什么情况会被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请对照报考。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况,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因这两项情形之
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交通知识法规)合格后,可以“解锁”,恢复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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