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纠纷是指哪些行为类型
首先,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这主要涉及到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员工需要按照法律及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所在企业索求由于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部分缴纳或者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通常涵盖了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医疗保险赔偿纠纷等多个方面。
其次,参保纠纷。这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却没有参加,员工因此提出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
再次,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这乃是指在社保关系建立之后,用人单位未能尽责履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主要包括了不积极、不按时、不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等多种不良表现形式,这些都属于社会保险费的瑕疵缴纳行径。
最后,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也是一大困扰。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发生纠纷。
二、社会保险纠纷如何解决
1、行政处理方式,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或经办机构逾期仍未做出复查决定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清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司法救济方式,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即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对社会保险的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因用人单位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社会参与和监督的方式,结合劳动保障工作重点、法律执行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使社会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社会保险纠纷是指哪些行为类型”,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