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实现这一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明确规定,同意投资入股的股东或者发起方在公司筹办过程中,可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注资,同时亦可选择使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这类具有货币价值且能够按法律程序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进行权益投入。
然而,股东或是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誉以及自然人的名字、商誉、特许经营权甚至设定有担保性质的财产等作为作价出资的因素。
由此可见,股东这一类愿意为新成立公司注资的人员,所采纳用作作价出资的财产,必须是从法律上被许可进行转让的财产。
原因在于,股东如若要选用非货币资产做价出资,需要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交给其投资的公司所有,而对于那些设定担保、抵押甚至质押的财产来说,其所有权通常是无法向外部进行转让的,因此这类财产自然也是不能被视为贡献给公司的理由。
举例来说,若某位股东试图用车产进行作价出资,但是该车产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除非确保解除抵押登记,否则根本无法把车辆的所有权转让到公司名义之下,也就无法顺利地完成出资这一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抵押中的房产是否可以买卖
被抵押了的房子,虽然有受限制,但并不完全限制其买卖。
如果卖房人要出售已经被抵押的房屋,可以按照如下两种方式处理:
首先,卖房人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卖房人出售已经抵押的房屋,那么该抵押房屋是可以买卖的。
在此种情形下,卖房人出售房屋得到的价款,除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剩余部分归卖房人所有,不足部分就由卖房人继续清偿。
其次,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则卖房人与买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由买房人代为先行支付部分购房款;
用于卖房人清偿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后,抵押权人就可以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的手续,抵押解除后,房屋就可以正常交易,直接过户给买房人。
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买卖房屋,卖房人都应当事先如实告知买房人房屋存在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抵押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资作价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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