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破产申请的后果是什么
对于个人申请破产的普遍结果来说,除却众所周知的房产被公开拍卖之外,错误地错过了许多宝贵的职业发展机会也是使人难以承受的。
若个体陷入破产境地,他们名下所拥有的诸如房产之类的财产都可能作为抵偿债务的代价而遭受强制拍卖。
除此之外,当个人宣告破产之后并且直至破产清盘事务完全结束之前,破产者往往会深陷错过众多宝贵工作机遇这样一种令人困扰的情境之中。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破产者甚至还会面临诸如此类的种种制约因素,比如暂时无法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形之下,创建、经营或者推广公司等等。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如下:
1、必须为自然人,其他的比如个体户、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就不符合要求;
2、在深圳经济特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债务人在提起个人破产申请时需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关于居住信息,债务人可以去社区工作站或网格管理中心打印居住证明。只要居住的时候有进行过网格登记那么居住信息系统就会有显示;
3、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连续满三十六个月,债务人在提起个人破产申请时必须满足连续缴纳了3年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只要具备两种险种之一就可以。因此,购买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这个十分的重要,即使已经负债还是得缴纳社保。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原因如下:债务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申请破产程序如下:
1、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2、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3、法院决定受理的,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制定和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破产程序终结,申请注销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个人破产申请的后果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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