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主要遵循着以下几个具体规定:
首先,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开始算起的两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
但是,若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特别规定,则应适用特别规定;
其次,在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下达以后的十五天之内(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算起),申请人如认为自己受到损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此外,如在这十五天期限届满时,行政复议机构仍未给出决定,那么申请人也可以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之后,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最后,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得知具体的行政行为之后三个月以内,没有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交诉讼要求,则可能会因为超过法定时效而失去胜诉权。
然而,如果存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按照法定时效履行义务,他们可在此种障碍消除后立即向司法机关提请申请延期执行,延期执行的具体期限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行为引发的争议
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
二、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发的争议。
三、因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
四、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引发的争议。
五、因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引发的争议。
六、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引发的争议。
七、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争议。
八、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引发的争议。
九、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引发的争议。
十、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
十一、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引发的争议。
十二、因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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