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优先考虑留下哪些员工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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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进行人员削减时,应优先保留几类员工:一是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二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三是家中无其他工作者,且需赡养老人或未成年子女的员工。
企业裁员优先考虑留下哪些员工

一、企业裁员优先考虑留下哪些员工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之要求,在进行人员削减时,必须首先保留以下几类员工:

首先是与公司签订了长期稳定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

其次是与本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员;

最后是家庭中没有其他工作人士,并且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子女的员工群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企业裁员怎么赔偿员工

1、合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非法裁员的经济性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企业裁员优先考虑留下哪些员工”,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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