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过程中可以重整吗
在企业破产后,的确有可能开展重组工作。
依照现行律法之规范,在债权人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清算之请求后,在人民法院就该项破产申请加以认同并决定宣告债务人正式破产之前,债务人或是其注册资本中出资额超过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百分之十的出资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交重组请求。
若经过人民法院详细审阅和评估,发现该重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便有权裁定批准债务人的重组计划,并将这一决定公诸于众。
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确存在转向重组的可能性,但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前提条件,例如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破产申请、该申请系由债权人提出、并且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二、破产清算后债权债务消灭吗
不会消灭。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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