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联营是否合法
在严格的法律界定下,所谓的“挂靠”经营模式实质上正是那些个体经营者或者联合经营团体巧妙地运用了具有法人实体地位的企业及其相关许可证书,以期规避国家法定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对特定行业所设定的限定与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凭借他们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备的某类许可资质来开展各种商业活动。
按照这种理解,实际上所谓的挂靠经营行为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非法行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二、劳务公司可不可以分包给班组
如果是一个劳务分包单位转给另一个劳务分包单位,是不可以的。
但如果是劳务分包单位对班组,我的理解是可以的,实际上规模较大的劳务分包单位下面有不同工种的班组,结账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按照日工计,第二种叫“包活儿”,即按照每单位(m,㎡,t)价格包给班组,这样可以避免磨洋工的现象,实际上是一种对班组地结算方式而已。总包单位也大多采取第二种方法和劳务分包单位结算。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联营是否合法”,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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