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执行死刑之决定之前,按照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之明确要求,一审人民法院有义务事先向罪犯通报他们有权与其近亲之人进行会面。
若罪犯近亲之人提出此类请求,那么法院应当予以批准并且尽快妥善地安排好这一事宜,除非罪犯本人明确表示拒绝会面。
在执行死刑之前,通知家属并允许家属与临刑罪犯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这既是对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是国家公权力对于人民基本人权和人道主义关怀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或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应当告知罪犯。
罪犯申请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
二、执行死刑后的犯人如何处理
1、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2、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3、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属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期限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执行死刑通知家属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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