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6-06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608人
专家导读 法院执行调解终结后,原告承担结案费用的法律依据在于执行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执行法院按申请执行标的额,依据法律计算申请执行费,并从首期执行款中收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时,根据实际执行款计算费用,多收部分退还原告。
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

一、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

执行费用由被告承担。

民法院在处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将依法征收申请执行费。

在执行案件立案接受阶段,无论何时,执行法院均不得预先向申请执行人收取申请执行费

执行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确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总额,并从首期已执行的款项中进行收取。

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将被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之中,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务共同执行。

当执行法院对案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时,将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作为基础,依照规定的标准计算出该案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总额。

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会及时地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二、法院执行被告拒不执行如何办

法院执行判决时被告拒不执行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处罚;如果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谓情节严重指以下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8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1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7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72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3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37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6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6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51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5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3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32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4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法院调解对原告有利还是被告有利?
法院调解是对原告有利还是被告有利主要还是根据调解结果和最终执行的结果来看的,一般来说调解对双方都是有利的,调解是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调解成功的结果一般是能够符合自己的预期,但是判决就未必是达到预期的结果,不过调解协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所以最后还得看双方是否都按照协议执行。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原告依法起诉离婚怎么撤诉
原告起诉离婚以后,撤诉应该向立案法院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要在法院宣判前提出撤诉,而且撤诉建立在原告自愿的基础上,撤诉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另外,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的,法院可按撤诉处理。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院调解原告不到场怎么办
在法院协调过程中,原告有权选择是否出席,因协调应遵循自愿原则。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能视为自动撤诉。但被告提起反诉时,法院有权缺席裁决。若通知为正式开庭而非协调,原告不出席可能被视为撤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法院调解原告应该注意什么
在法院调解程序中,原告应关注:调解须在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确保达成的协议合法、公正;调解协议内容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调解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调解结果不公正。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被执行人多次对执行依据效力提出异议的原因有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

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执行过程中,案外怠乏糙何孬蛊茬坍长开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但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有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执行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在执行收集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执行庭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提请上级处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院调解原告不到场怎么办
在法院协调过程中,原告有权选择是否出席,因协调应遵循自愿原则。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能视为自动撤诉。但被告提起反诉时,法院有权缺席裁决。若通知为正式开庭而非协调,原告不出席可能被视为撤诉。
10w+浏览
诉讼仲裁
如何依职权调取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许多人认为,如果说依申请是存在客观原因,还是属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那么依职权调取证据就是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完全不是处于居中地位。那么果真如此吗?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解释第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我国的天然职责所以涉及到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应该主动调取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相比,最高法司法解释删除了他人合法利益的规定,这样更凸显了的中立性。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不允许自认,这就需要赋予调查取证的权利。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同样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同时在公益诉讼中,一般双方是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个人调查取证困难,所以赋予的调查取证权。针对虚假诉讼的问题,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的不仅是第三人的利益,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这种案件具有较大的蒙蔽性,并且双方利益一致,因此这就需要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从上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人民依职权主导调取的收集的证据持谨慎立场,在本条中并没有设置兜底条款,这样不属于上述五种情况,就不能依职权进行调查。 无论是从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依申请调取证据,我们都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一直贯穿着一条主线即确实必要、对查清事实有帮助,这不仅不违反中立的地位,反而是对中立地位的一种保障,在双方穷尽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劳动调解协议书是否可成为法院强制执行依据
[律师回复] 【案情】  谭林、张强、李玉为华海公司的三名员工。2012年7月至2013年10月,华海公司拖欠上述三名员工工资共计51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11月,三名员工和华海公司分别向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3年11月底,谭林、张强、李玉和华海公司均签收了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以谭林签收的协议书举例,该协议书注明:“华海公司在2013年12月5日前支付申请人谭林工资17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会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签收后,被申请人华海公司不履行协议书确定的义务,故谭林、张强、李玉分别以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法律并没有赋予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该调解协议中注明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与法律相悖,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  【评析】  根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提讼”。因此,类似于湘潭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这样的调解组织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情形下,该调解协议书并没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另行申请仲裁,或者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规定,向人民申请支付令”。  法官建议,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立即向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立案,将调解协议书置换成仲裁调解书。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同时,调解协议书虽无强制力,但劳动者也应妥善保管,可以作为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它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拖欠工资等事实。  (作者单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判决执行 > 法院执行调解结案费用原告付有何法律依据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