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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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公司再向员工支付薪资,员工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人力资源公司协助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促成劳动合同签订,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员工社保和薪资由用人单位负责。区分两者可看社保和薪资支付方。
人力资源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一、人力资源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

在我们日常的经济交往中,劳务派遣公司扮演着重要而神秘的角色。

该类机构主要负责将与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各个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作职责,这些用人单位则需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工成本,而后,劳务派遣公司便会遵照约定,把所收之款项向劳动者进行实际支付。

相比之下,人力资源公司更像是个幕后的咨询顾问,他们按照用人单位的具体需求与条件进行员工招募协助,进而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正式的劳动合同协议,此时,用人单位需向人力资源公司付出相应的服务费用作为对其高效协调的回报。

在这里,一种简便有效的分辨方式就是考察这家公司所派遣出去的劳动者究竟由何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支付薪资待遇。

若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力合同、发放报酬,还有负担社会保险金的,那么这便是典型的劳务派遣行为;反之,若并非如此,那便应当划归于人力资源服务范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人力资源与中介有什么区别

人力资源与中介的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

2、服务内容不同;

3、服务对象不同;

4、收费对象不同。

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的升级,是指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中介服务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介于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依法取得资格专门从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力资源跟劳务派遣有什么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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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牵扯到的是劳动关系,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②劳务外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③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由劳务外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进行劳动。
④劳务外包一般按照事先确定的劳务单价根据劳务外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结算,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劳务派遣一般是按照派遣的时间和费用标准,根据约定派遣的人数结算费用,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或者说,劳务外包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下,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⑤违法的后果不同。
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法》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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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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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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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员工是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普通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签订三个月及以上,但是劳务派遣合同必须要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
(二)享有的劳动待遇不同
1.福利保障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虽然规定“同工同酬”,但是劳动者在法律上并非用工企业人员,而是劳务派遣公司人员,所以有时并不能完整享受企业本身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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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结算周期
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确定派遣员工的工资、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按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缴五险一金。但是,劳务派遣关系计算工资的周期较为灵活,以日、周、月甚至季度为单位计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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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力派遣合同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公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的审理好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这一新型案件,就必须对劳动力派遣合同进行正确的理解。
劳动力派遣合同如何理解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力派遣合同未作规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化改造步伐的加快,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工的细分,用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一个外出劳务的活动,比较典型的是保安公司、物业公司。
劳动力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合同,它是因劳动力派遣而在派遣单位、接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它的劳动法律特征:一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是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导致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福利,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纠纷案件近几年呈上升、多发的趋势,如何妥善的化解劳务纠纷,促进和谐的劳务已成为十分观注的新课题。
由于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那么,为什么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呢?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
二、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也可以授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最终由劳动者意思自治决定。
三、是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解纠纷,减轻劳动者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或人身损赔偿提出诉求时,人民可以直接受理。
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提出诉求时,按颁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释[2020]1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依据《工伤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当劳动者因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诉求时,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按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请求事项,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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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合同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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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外包的区别
劳务外包遵循合同法,强调意思自治,法无禁止即可为;劳务派遣则依据劳动合同法,偏向社会法,具有公法特征。外包员工由承包商管理,发包方不插手;劳务派遣员工受雇佣单位直接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两者在法律适用和管理权责上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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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费用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派遣单位只是支付辅助性待遇(对于劳动者损失不大)。
二、劳务派遣合同中应当约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约定执行。
三、可以依法(社会保险法)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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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合同要如何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力派遣合同要如何理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公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的审理好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这一新型案件,就必须对劳动力派遣合同进行正确的理解。
劳动力派遣合同如何理解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力派遣合同未作规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化改造步伐的加快,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工的细分,用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一个外出劳务的活动,比较典型的是保安公司、物业公司。
劳动力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合同,它是因劳动力派遣而在派遣单位、接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它的劳动法律特征:一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是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导致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福利,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纠纷案件近几年呈上升、多发的趋势,如何妥善的化解劳务纠纷,促进和谐的劳务已成为十分观注的新课题。
由于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那么,为什么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呢?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
二、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也可以授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最终由劳动者意思自治决定。
三、是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解纠纷,减轻劳动者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或人身损赔偿提出诉求时,人民可以直接受理。
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提出诉求时,按颁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释[2020]1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依据《工伤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当劳动者因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诉求时,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按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请求事项,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劳动力派遣合同该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力派遣合同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公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的审理好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这一新型案件,就必须对劳动力派遣合同进行正确的理解。
劳动力派遣合同如何理解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力派遣合同未作规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化改造步伐的加快,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工的细分,用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一个外出劳务的活动,比较典型的是保安公司、物业公司。
劳动力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合同,它是因劳动力派遣而在派遣单位、接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它的劳动法律特征:一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是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导致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福利,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纠纷案件近几年呈上升、多发的趋势,如何妥善的化解劳务纠纷,促进和谐的劳务已成为十分观注的新课题。
由于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那么,为什么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呢?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
二、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也可以授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最终由劳动者意思自治决定。
三、是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解纠纷,减轻劳动者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或人身损赔偿提出诉求时,人民可以直接受理。
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提出诉求时,按颁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释[2020]1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依据《工伤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当劳动者因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诉求时,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按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请求事项,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劳动力派遣合同能怎么理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公 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第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民事审判的法官,要想的审理好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这一新型案件,就必须对劳动力派遣合同进行正确的理解。
劳动力派遣合同如何理解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力派遣合同未作规定,随着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公司化改造步伐的加快,对外开放的扩大,社会分工的细分,用工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有企业都有一个外出劳务的活动,比较典型的是保安公司、物业公司。
劳动力派遣关系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合同,它是因劳动力派遣而在派遣单位、接单位与受派遣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特殊劳动关系。它的劳动法律特征:一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是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不按时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导致派遣单位不能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福利,接受单位直接指挥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在劳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等纠纷案件近几年呈上升、多发的趋势,如何妥善的化解劳务纠纷,促进和谐的劳务已成为十分观注的新课题。
由于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那么,为什么把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呢?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是在派遣劳动过程中,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有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虽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但经常出现劳动力派遣合同的约定不明,一旦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问题,双方相推诿的情况。
二、是劳动者权益可能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上受到损害,出现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连带责任应有共同被告来承担。也可以授权的第三方主张权利,最终由劳动者意思自治决定。
三、是把对劳动者负有共同责任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便于劳动者行使诉权,也便于及时查明案情,尽快了解纠纷,减轻劳动者的诉累,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节约审判资源。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或人身损赔偿提出诉求时,人民可以直接受理。
当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赔偿提出诉求时,按颁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释[2020]1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受案范围,所以人民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依据《工伤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当劳动者因人身损害赔偿提出诉求时,按最高人民法释[2020]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直接受理,并按第十七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请求事项,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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